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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5年2月新港社二延首標朥蜜等立添典契

文物名稱
同治5年2月新港社二延首標朥蜜等立添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10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推測年份
1866~1866
年份描述
同治5年(1866)2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標朥蜜
來順來
東順元
机光宰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龍崎區石𥕢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4.5cm 寬度(Y軸):63.7cm 高度(Z軸):0.2cm 重量:312g 
關鍵字
添典契、添找開墾契、新港社、標朥蜜、來順唻、東順元、机光宰、戴得良、戴榜官、新豐里、石𥕢口、工資銀、番租、管事、風水、水池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5年(1866)2月所簽立之「添典契」,即再從原典主追加借貸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新港社二延首標朥蜜,以及番耆來順唻、東順元、机光宰等人,繼承上延(前面年齡組織)所開墾的山坪田園,坐落於新豐里的石𥕢口。然因公務經費欠缺,透過仲介說合,再向原來的典主戴得良、戴榜官追加借銀。在三面言議之下,連同原來的借契字內母利銀、上手契面銀,合計共借426大員。收銀之後即將山坪田園交付銀主,可自行招佃耕作、收成納租,或是蓋房居住、闢做風水以及栽種墾殖等。但同時又經三面的協議,日後界址內所見之竹木果樹,都是銀主僱工所栽,因此每一株願貼付工資銀4錢;從荒地開闢之田園耕地,則每一坵願貼工資銀20大員;關於開挖的水池,每一口願貼工資銀60大員;如若起造房屋者,每一間瓦屋願貼工資銀40大員,而茅屋則每一間願貼工資銀20大員。以上各項工資銀在向銀主取贖原契時,必須核實明白照付、方可贖回。本約典借期限是12年整,備足契面銀和工資銀之後一齊贖回,銀主不得刁難;如若屆期無銀可贖的話,則仍依舊約由銀主管理。同時保證該批田園確實是從上延所遺下之業,與其他的番親無關,也無重覆典借他人或來歷不明等情。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為避免口說無憑,於是立下添典契一紙,連同上手契二紙,合計共三紙。
2.前述中的「新港社」,原是西拉雅族的四大社之一,又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有關添典土地是坐落在「新豐里」的「石𥕢口」,其中「新豐里」是臺灣南部早期「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行政區劃,其範圍約在臺南市關廟區中部,並延伸至龍崎區、左鎮區一帶;至於「石𥕢口」則是位於臺南市龍崎區石𥕢里的石𥕢,當地又以龍安寺成為信仰與聚落發展的中心。
3.此外,「二延首」是指第二年齡階層組織的領導人,因傳統部落還保持年齡階層的組織管理制度,而「延」則是引自閩南語中,彼此相同年齡的稱法。關於年齡的分層,又可分為「小蕃」(8~15歲少年)、「頭延蕃」又中用「上延」(20~29歲青年)、「二延蕃」(30~39歲青年)、「三延蕃」(40~49歲青壯年),以及「四延蕃」(50歲以上老人)等不同年紀組成(劉茂源,1986)。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四位之外,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來清元,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則是土目卓清龍,代筆的「代書人」為高朝華。
5.除了本件契約之外,新港社二延首標朥蜜等人也在同一年,將舊木柵社所開墾的山坪田園追加借貸,請詳《同治5年2月新港社番二延首標朥蜜等立添典契》(2019.018.0097)。
6.全契原文:
仝立添典契新港社番二延首標朥蜜、番耆來順唻、東順元、机光宰等。有承上延開墾山田园業一所。在新豐里坐落土名石𥕢口。東
黃五治园岸、直对芦竹坑水流內崙頂為界。西至番虎頭碑。南至管事亭崙頂分水、又及过溪山頂為界。北至芦竹坑映南堋透山
頂、又透東畔崙頂分水為界。四至明白。年納番租粟壹石正。今因公事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再向與旧銀主戴得良、榜官三面言議。時添
找契價銀并借单字內母利銀、及上手契面銀。合共肆佰弍拾陆大員。其銀即日仝中收訖。隨即仍將此業踏明界址。交付旧銀主照
前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起厝居住、剪做風水、栽插砍除。任從其便、不敢阻擋。爰是三面再議。其界內竹木、菓子。係是銀主
用多工力栽插。每欉愿貼銀主工資銀肆俴。而荒埔耕築田园。每坵愿貼工資銀弍拾大員。開築水池。每口愿貼工資銀陆拾大員。及至
起造厝間。瓦厝每間愿貼銀主工資銀肆拾大員。茅厝每間愿貼銀主工資銀弍拾大員。以上各款工資。至贖契之日。須當照坐銀主
明白。方許取贖。此業約限至拾弍年終。听番主俻足契面銀、并工資一齊取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永听銀主依旧
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果係是蜜等承管上延遺下之業。與諸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
如有不明。蜜等自出首一力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凴。今欲有凴。仝立添找典契壹紙。并繳連上手
契弍紙。合共叁紙。付執存炤。
  即日仝中收过添找開墾契面銀。前後總共肆佰弍拾陆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卓清龍(印)
                   東順元 ○
                番耆 來順唻 ○
                   机光宰 ○                  
同治伍年弍月 日仝立添找開墾契人新港社番二延首 標朥蜜
               知見人 来清元 ○
               代書人 高朝華 ○

      印:○/新港社二 (標朥蜜)
          延首合□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劉茂源撰,余萬居譯,1986。探討Sirsya族:曾文溪畔的平埔族〉。臺北市:中研院民族所手稿。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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