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63.9cm 寬度(Y軸):63.9cm 高度(Z軸):0.2cm 重量:314g
關鍵字
鬮書、陳光保、陳恩、陳厚生、陳媽刊、莿桐腳、拈鬮、公田、簡經邦、鄧元通、劉天恩、番餉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6年(1880)6月所簽立之鬮書,主旨是三房陳光保,因其二兄、長兄先後去世,再加自己年歲不小、無法全心總理繁重的家務,於是邀請族親陳恩出面,將其兄弟三人所有建置的田園家產,各抽出一份做為公用,以及給長孫厚生之外,其餘則平均分作三份。然後在祠堂的炉前,透過拈鬮的方式選定,底定之後依據各拈之鬮,共同立下本約字,以垂永世備存。奈何家族中興風作浪者多,而缺少知書識理、記述勝任之人,所以分家之事耽擱至今,既然陳光保是一家之尊,同時也進入老邁之年,若不將家產載明於鬮書合約之中,唯恐日後為了爭奪家產,而發生蕭墻之禍,于是告知大房侄陳厚生、二房侄陳媽刊,以及當年曾經分鬮繼承的族親陳恩等一起相議,並請公親簡經邦做為見證。一旦各拈之鬮填明在本約之內,從今以後務必安份守己,各自憑鬮掌管家業,不可計較長短、傷害家族和氣。尤其必須秉持友愛、儉勤之精神,反思過去創業之艱辛。同時期勉善盡守成之道,相互持持、敦尚親睦而光大家族,為此同立鬮書一式三紙,每一房各執一紙。2.合約之末便是家產分鬮的明細,先從抽出做為公用、長孫應分的物業之外,再按照第一鬮長房、第二鬮二房,以及第三鬮三房的順序說明。另在分鬮明細之後,又做二點的補充說明:第一、道光16年2月從劉天恩典來西勢壠的田园一所,價銀354大員、番餉銀4錢等契字壹帋,連同郭家契字一紙;還有咸豐元年正月劉天恩之子劉孫金、劉允涼等質押借去銀51大員契字一帋;最後是咸豐7年正月鄧元通等,退出三股之中一份之業所立的歸管字一帋。前述合計共四紙,均交付三房的陳光保收存,永做公共之備存而不得爭搶。若遇不明之爭端,三房族親要一齊出頭抵擋,切勿互相推諉,而收契人也不得私心藏匿;至於日後有人備銀前來贖回原契時,則應隨時合議而不得刁難。第二、道光15年6月從劉金恩即劉天恩典來之物業一宗,坐落在莿桐腳田洋、價銀140員之契字一紙,連同劉金恩之祖父典過林頂元之典契一帋,前述共計二紙。經合議後仍交陳光保一併收存,並依照前述說明處理,永為公用而不得藏匿。3.前述鬮分田園土地的坐落位置來看,例如「西勢壠」、「田洋尾」、「双壠口」、「崩坪頭」、「頂寮半」、「莿桐腳」、「崎腳溪」等,由於都屬地方土名而難以辨明具體位置。不過參考《光緒6年(1880)7月陳光保等立約》(2019.018.0101)所示,陳光保與其侄陳牽針對典來的田地分鬮立約,其土地即是坐落在「芋匏社」的「莿桐腳」。關於「芋匏社」的原址原本是西拉雅族新港社人的居住地,其後遷徙至高雄內門或杉林、荖濃一帶,改由平埔族大武壠族在此建立部落,其位置約當現今臺南市玉井區的九層林,又以當地的九層山為主要區域,由此推知前述的「莿桐腳」,則是位在南市玉井區層林里的莿桐腳;至於其他的土名雖然尚未查知,其分布區域可能是以芋匏社的範圍為主。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三房陳光保、長房與二房代表人之外,做為見證的「公親」是簡經邦,以及「族親」陳恩,至於代筆的「代書」則是簡溫其。5.全契原文:仝立鬮書人三房陳光保。竊聞九世同居。咸慕張公之懿範。七百共爨、群推陳氏之芳蹤。同氣連枝生香。原自不斷咸荊。灼艾友愛、正爾無慙。我兄弟三人恪奉先考遺訓。側聞往古流風。正期聚首於百齡。共恢先緒於奕世。詎料長次二兄後先淪喪。叔姪和睦同居。共作歷有年所。無如彼時精力稍衰。人眾事繁、倦於總理。即于是年邀請族親陳恩等相議。將我兄弟三人所有建置田園、屋宇、器用賬物配搭清楚。除抽存公及為厚生長孫外。分作三份均分。炉前拈鬮為定。亦另居各爨矣。其時理應將所拈之鬮。共立約字、以垂永遠。但恨族中咸事、犁雨鋤雲之輩。未有知書識理之儔。載書無人。是以擱延至今。茲保既為一家之尊。耄期將至。若不載明約字。竊恐爭競之端、蕭墻起矣。于是諭生並刊。及當年分鬮之族親恩等相議。再請公親簡經邦。將前各拈之鬮填明約內。自此以後。各宜安份。仍從前鬮掌管。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須當以友以愛以儉以勤。常思創業之艱。各盡守成之道。危相持、顛相扶。敦尚親睦。則光前裕後。雲礽遞衍、愈熾愈昌。雖曰分居各爨。而亦可嗣往古之徽音也。爰立鬮書一樣叁帋。每房各執壹紙。永遠存炤。 謹將坐址條目。開列於左。 公親 簡經邦 ○ 族親 陳 恩 ○ 長房 姪陳厚生 ○光緒陸年六月 日仝立鬮書人 三房 陳光保 ○ 二房 陳媽刊 ○ 代書 簡溫其 ○第弍紙一抽出典來劉天恩西勢壠大壠中田壹坵。東西俱至山。南至三房田。北至二房田。以為三房公共之業。每年贌稅分為三份均分。不得混爭。一抽出長孫應得田洋尾园弍坵。東至杰叔園。西至三房園。南北俱至再叔园 双壠口田弍坵。東至三房园。西至杰叔园。南至坑。北至自己田。 双員坵仔园壹坵。東西俱至養叔园。南至杰叔园。北至路。 又崩坪頭园壹坵。東西俱至慈叔园。南至黃家园。北至溪。 又過壠園弍坵。東至坪。西至慈叔园。南至養叔田。北至溪。 又頂寮半田园仔七坵。東至蔡家并加祿兄田。西至坑仔。南至加祿兄田。北至山。 又深底田壹坵。東北俱至加祿兄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山。 又蘆竹坵柴坪壹所。東至山尾。西南俱至坑。北至郭家園。一長房姪拈得壹鬮。應得莿桐腳大坵田東畔園半坵。東至再叔园。西至三房园。南至長孫园。北至二房田。 又配二壠田壹所。東至三房田。西至山尾大路。南至山尾。北至橫山仔。 又大坵园頭田四坵。東至三房园。西至杰叔园。南至長孫田。北至二房园。 又坐管鄧元通等大壠尾田壹所。東西俱至山。南至二房田。北至三房田。一次房姪拈得二鬮。應得莿桐腳田洋頭田壹坵。東至尾叔园。西至三房园。南至大房园。北至黃家园。 又配崎腳溪州园仔壹所。東南俱至坑。西至尾叔园。北至黃家园。 又過溪仔溪州园壹所。東南俱至山。西至坑。北至養叔园。 又配出巷口田壹坵。東至黃家田。西至山。南至大房田。北至慈叔田。 又配西勢壠頭壠田壹所。東至坑。西南北俱至山尾。 又坐管鄧元通等大壠尾深底田六坵。東至山。西至大房田。南至公田。北至大房田。一叁房拈得叁鬮。應得莿桐腳大坵田西畔园半坵。又長藔园弍坵。東至長房园。西北俱至長房田。南至尾叔园。 又配西勢壠東畔田壹所。東至山。西至二壠口高岸。南至坑。北至公田。 又坐管鄧元通大壠尾田壹所。東西北俱至山。南至大房田。一批明道光十六年二月典來劉天恩西勢壠田园壹所。價銀叁佰伍拾肆大員、番餉銀肆錢。契壹帋。帶郭家契壹帋共弍帋。咸豐元年正月劉天恩之子孫金、允涼等添典去銀伍拾壹大員。再立契壹帋。共叁帋。咸豐七年正月鄧元通等。將伊三份應得壹份之業。退份立歸管字壹帋。合共四帋。掃數同堂交付三房光保收貯。永為公共存炤、不得爭收。若遇不明之事。三房一齊出頭抵當(擋)。不得互相推諉。而收契之人。亦不得私心匿契不献。倘日後找贖各等情。隨時合議。而執契之人亦不得刁難。合亟批明存炤。 再批明道光拾伍年六月典來劉金恩即劉天恩業壹宗。扯(址)在莿桐腳田洋。價銀壹佰肆拾員。立契壹帋、帶來斗丁等。即劉金恩之祖父典過林頂元典契壹帋。共弍帋。再合議又交光保一併收貯。仍照上条所批明。永為公共用、不得匿契等語。又復批明存炤。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