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57.3cm 寬度(Y軸):71.5cm 重量:67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12年(1873)4月所核發之「契尾」,即清代官方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憑證,是以木刻版印所印製的格式化文件,再以核發「契尾」單位的官印,做為騎縫章而黏貼於賣契之後,所以稱之為「契尾」。按清代律令的土地買賣制度,先由民間自行簽訂賣契、然後報官投稅,經過驗核完稅之後,再將賣契的內容詳載於「契尾」的空白欄位。2.從「契尾」空白欄位當中所書寫的內容,得知買主蘇狗購置水田,價銀73両正、繳稅2兩1錢9分,經計算後可知稅賦為3%。至於買賣土地的「坐落」欄位,則是登記為頂過路仔。3.按清代的「契尾」格式共分為二聯:一聯留存官府備案,另一聯則由所有權人持有,並如前述而與賣契做騎縫章印的黏貼,然而本件藏品之主要賣契已缺佚不明。4.從官印所見滿漢文並列的「嘉義縣印」,由此可知核發單位是主管是嘉義縣衙,以及契尾末「頂過路仔」來看,推知這是位在嘉義縣所轄的「頂過路仔」,又名為「過路仔頂灣」,即現今嘉義縣義竹鄉的西過村。另從署印的官印內文來看,是滿漢文並列的「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在臺灣建省以前是隸屬於福建巡撫所管轄。5.關於本件藏品雖是同治12年(1873)核發,但在報官投稅、完成驗核等行政作業程序,以及公文往返上的交通不便,難免會有時間上的落差,因此從買賣契約簽立,到申領完成「契尾」之間,往往會有數月到數年以上之久。6.全契原文:契尾(額)「布字一萬四千零八十一號」。官印:嘉義 縣印 計開:業戶「蘇狗」買「蘇坎園一段」坐落「頂過路仔」價銀「柒拾叁両正」納稅銀「弍兩壹錢玖分」。 布字「壹萬肆千捌拾壹號」右給「嘉義」縣業戶「蘇狗」准此。同治「拾貳」年「肆」月 日官印:福建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之印官印:嘉義 縣印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