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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6年7月陳光保等立約

文物名稱
光緒6年7月陳光保等立約
登錄號
2019.018.0101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80~1880
年份描述
光緒6年(1880)7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陳光保
陳牽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玉井區層林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4cm 寬度(Y軸):63.7cm 高度(Z軸):0.2cm 重量:273g 
關鍵字
合約、芋匏社、陳光保、陳媽牽、金忠義、林南離、郡城、水埤、鬮書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6年(1880)7月所簽立之合約,主旨是調解土地糾紛與爭議。從該契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陳光保與姪陳媽牽(刊)是叔姪關係,共同合有郡城內人士林南離於同治8年2月,從芋匏社番金忠義典過的莿桐腳田產,當時支付價銀130大員,但每年可納番餉銀8錢;到了同治10年12月,林南離又要求追加銀50大員,前共計銀180拾大員。基於公平原則,二人均攤該筆契價銀,同時所得田產也分配各半。由於田園現況良莠不齊、契約內又未詳細明載,於是發生爭端、衍生糾紛。為此,邀請第三方公親出面協調,其後決議抽出房地的水埤,做為公共使用,其於的田園均分為二,並制定分割繼承的鬮書,雙方各自依據鬮書管理,爾後不得爭執、傷害和氣。本約共計上、下手契三紙,並不得分拆,再當場交給陳光保收存;日後如有不明之處,二人必須一同出面協議,不可推諉給收契之人負責。本合約是雙方合意簽訂,不得反悔。為避免口說無憑,合立本約一式二份,各人各執備存。
2.前述中的「郡城」,即是位於臺南的臺灣府城;至於「芋匏社」,是平埔族大武壠族的部落社名,約現今臺南市玉井區的層林里,又以當地的九層山為主。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與調解人的「公親」是簡經邦,代筆的「代書人」則是簡溫其。
4.全契原文:
仝立合約字人陳光保、姪陳牽二人。於同治捌年弍月。合本承典來郡城內林南離芋匏社番金忠義業
壹所。在莿桐腳價銀壹佰叁拾大員。年納番餉銀捌錢。其東西四至。俱載契內明白。同治拾年拾弍月林南離。又
添找去銀伍拾大員。合前共銀壹佰捌拾大員。二人偹本平等。然契價既為對半均攤。而田園亦欲各半耕作。此謀一舉。則
其中之配搭。肥磽亂雜坵段。又不載明。各得已陰為己身。構此日爭端矣!況乎村愚無信。口舌难憑。延至身後。不且為
子孫養。從來之禍胎乎。再四思維。於是爰請公親相議。除抽出厝地水埤為公共外。餘則配搭作為弍份均分。拈鬮為定。批
明約後。各自憑鬮掌管。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而上下手契券共叁紙。不得分折。當場交付光保收貯。永為公共公用。若
遇不明之事。二人一齊出頭抵當。不得推諉於收契之人。而收契之人亦不得私心匿契不献。倘日後者找贖欲分折明白。隨時合議再約。
此係二比合議。各出所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約字壹樣弍紙。各人各執壹紙存炤。                             

               為公親 簡經邦 ○
光緒陸年七月     日仝立合約字人 陳光保 ○
                   媽牽 ○
               代書人 簡溫其 ○

一批明抽出厝地壹所。東南俱至園。西北俱至山腳。又厝南畔水埤弍口。並菜園地壹所。保與刋永為公共居住。依舊掌管。不得混爭。
一媽刋拈得壹鬮。應得厝後山腳西畔園四坵。東至保田岸。西至山尾。南至保田岸又至柴坪。並竹在內。北至厝地並陳開枝厝地在內。又厝地東畔路北园叁坵。東北俱至溪。西至厝地。南至保園。又厝東畔大坵園壹所。東北俱至溪。西南俱至坑。內抽出路。南柴坪竹木菓子壹所。係保應份之額。
一光保拈得弍鬮。應得厝南畔田壹所。東至坑。西至崙。并至北畔媽刋竹為界。南至小路。北至厝地併刋园。岸內抽出埤仔邊粟埕路西竹木壹所。並厝南畔籬包吧大竹弍株係媽 刋 應份之額。又厝東畔田壹所。東北俱至刋 園岸。西至厝地。南至坑仔併自己柴坪。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0/19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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