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2cm 寬度(Y軸):63.9cm 高度(Z軸):0.1cm 重量:209g
關鍵字
租稅契照、典租契、仙草崙、遜哲嘉弄、番卓仙臺土目、番哆誣寕、第加弄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乾隆31年(1766)2月所簽立之「典租契」,即以土地做為典當轉讓之契約。從該買賣契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新港社番遜哲嘉弄,其名下土地是批給佃戶張二開墾,每年收取番大租4石8斗的稻榖,其後張二通知遜哲之父,其墾殖的土地改由黃□(天)叔承頂,繳納租粟則仍然照舊無異。不過到了遜哲嘉弄承繼後因出現經濟困難,有意將該項收租的權利典讓出去,於是經由土目卓仙臺仲介,另由黃沛出面承典,意即日後黃□(天)叔應繳的租賦,是改為向黃沛繳納。此外在每年冬熟之時另須貼餉銀1大員,交付遜哲嘉弄完餉,日後不得再隨意追加。在該契約中言明期限十年,黃沛應付遜哲嘉弄價金為番劍銀26兩5錢,避免口說無憑,而立下典租契一紙2.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關於立約人「遜哲嘉弄」,其本名即為「遜哲」,其父名則是「嘉弄」,又常見為「加弄」(karan),是清代新港社地位崇高的族名。3.土地標的之「崗山後仙草崙」,其中的「崗山後」即是「大崗山後」,範圍約現今高雄市的田寮區與燕巢區一帶;至於「仙草崙」,則是位在田寮區的「田草崙」。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哆誣寕,以及仲介該次交易的「為中人」卓仙臺,都是當時的社番原住民,尤其卓仙臺是部落的「土目」,也就是通稱的「頭目」。5.全契原文:立典租契人新港社番遜哲嘉弄。有承父得外祖第加弄田園壹所。坐落土名崗山後仙草崙。東至路。西至坑。南至坑。北至坑。四至明白為界。自乾隆拾年外祖第加弄。批給佃張二開墾。約定租粟肆石捌斗。歷納無欠。至乾隆弍拾捌年張二之子張權。通知父朥逸將餉園轉頂黃□(天)叔。其租粟照歷納無異。今因乏銀完餉。計出無奈。將餉園租額肆拾捌斗。托中送就。與承頂佃黃沛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番劍銀貳拾陸両零伍錢。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園租肆石捌斗。歷年付銀主管收。言約歷年冬熟之時。應貼餉銀壹大員。付弄前去完納餉銀。日後不得加增。異言生端阻當。其租約限拾年終。偹契面銀取贖原租。仍舊耕納。如是無銀取贖。仍照舊付銀主掌管收租。不得異言生端阻當。保此園係弄承父得外祖之業。並無来歷交加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為碍等情。如有此不明等情,弄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恐口無憑。立典租契壹帋。付執為炤。 契內註一字訖字。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番劍銀貳拾陸両零伍錢。完足再炤。 再批明冬熟之時。要收餉銀壹大員。若弄自己不得來。即憑單交業戶可也。 為中人 番卓仙臺土目 乾隆叁拾壹年弍月 日立典租契人新港社番 遜哲嘉弄 知見人 番哆誣寕 印:○/新港社番□ 戶三元圖記 印:王縣堂/新港社土目 卓仙臺圖記 印:新港社遜哲 嘉弄圖記○ 印:新港社圖□□ 土目哆誣寕記
參考資料
1.李瑞源,2012。新港文書練習曲──以21件新港社雙語契字為例,高雄文獻。2(4)。高雄市: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2.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3.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