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6.4cm 寬度(Y軸):65cm 高度(Z軸):0.2cm 重量:210g
關鍵字
出歸管字、林阿墳、東勢角庄、番社、上新、下新、林秋枝、林俊英、林祚尊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明治40年(1907)1月所簽立的「出歸管字」,即土地買賣所簽立之契約。但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林阿墳,分割繼承自己應得之水田三處,分別坐落於番社、東勢角庄的上新噢下新,全年應納租穀共計101石。由於缺乏資金可用,於是透過仲介的說合,賣給房親林俊英、林秋枝、林祚撙等三人,三面言議價金為3500大圓(円)。付銀之後則交付林俊英、林秋枝、林祚撙等保管,賣主林阿墳在其地界內寸土不留。同時保證田地確實是分割繼承應得之物業,與其他房親人等無關,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出歸管字一紙。另在契約之末補充說明,除了林阿墳確實收訖價金3500圓之外,提及田契之外還有林五桂九人,今依鬮書確認該批田地確實是林阿墳應得之物業,是故所有價金3500圓交給林阿墳收。2.在前述所見土地坐落之「番社」、「東勢角庄」、「上新」與「下新」推知,地域範圍是在臺中市東勢區之內,例如「番社」即位在東勢區的新盛里,「上新」是在東勢區的上新里,以及「下新」是在東勢區的下新里。3.有關本約所使用的貨幣,是明治32年(1899)「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成立之後,針對臺灣殖民地所發行紙鈔券,正式名稱為「臺灣銀行券」,是故價金單位是以圓(或円)為計。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做為見證者計有「在場」的林伯瑚,以及「在場」林慶瑄和林慶琟;仲介本合約的「說合中人」是林良鳳,而代寫合約的「依口代筆」則是楊清河。5.全契原文:立出歸管字人林阿墳。自己鬮份下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番社。全年租谷四拾四石。又帶建物敷地。又壱處東勢角庄。土名上新。全年租谷五拾貳石。又壱處東势角庄。土名下新。全年租谷五石。計共租谷壱百壱石正。茲因别創。托中引就於房内林俊英、林秋枝、林祚撙出首承買。三面言定。依值時價金叁千五百大圓。即日經中銀、字两交明訖。其叁處田并屋沿界。踏交于林俊英、林秋枝、林祚墫前去保管。永為己業。界内寸土不留。保此業委係阿墳自己鬮分之業。與别房人等無干。此係二比甘允。两無相强。口恐難凴。特立歸管字壱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林阿墳實收到字内價金叁千五百圓。批照。 再批明此田連名原係林五桂外九人。今依鬮書林阿墳應得之業。所有田價金叁千五百円係阿墳自收。 與外九人無涉。批照。 說合中人 林良鳳(印:良鳳) 林慶琟(印:林慶琟) 在塲 林伯瑚 (印) 知見 林慶瑄(印:林慶瑄) 依口代筆 楊清河(印:楊清河)明治四拾年一月 日立出歸管水田字人 林阿墳(印:林阿墳)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