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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37年1月嘉祥外里青旗甲庄黃天水等立分管田契

文物名稱
明治37年1月嘉祥外里青旗甲庄黃天水等立分管田契
登錄號
2019.018.0095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推測年份
1904~1904
年份描述
明治37年(1904)1月20日
創作者/製造者
黄天水
顏萬尚
產地源始/製造地
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1.8cm 寬度(Y軸):51cm 重量:14.7g 
關鍵字
分管田契、嘉祥外里、青旗甲庄、黄天水、顏萬尚、崙仔頂、清丈、軍路、丈單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明治37年(1904)1月所簽立的「分管田契」,即田地重訂分配所簽立之契約。但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嘉祥外里青旗甲庄的黄天水與顏萬尚二人,承買有黃哲、林賢兩人仝置的崙仔頂社延田二所、大小共六坵,日本統治土地清丈之後面積計有八分零一毫七絲,每年應繳納日本金,取得領收証後均半分攤,還有税谷18石,至於前述田地之契面銀為170大員。由於政府開通軍路,從中央劃開而斷成南北兩半,為此共同議定將前述田地物業劃分為十鬮,然後雙方各半均攤。其中黃天水分管軍路之北畔,另加分得大冬田、早種田若干坵,連帶舊契二紙收執;至於顏萬尚則分管軍路之南畔,同樣再分得大冬田、早種田若干坵,連帶丈単一紙收執。由於本合約是在公親見證之下分執,踏明界址之後各自管理耕作,日後子孫不得計較長短,以及異言生端。同時保證確實是從黃哲、林賢兩人所承買之物業,與其他房親人等無關,也無重張典當他人、或來歷不明之情事。為避免口說無憑,於是立下分管田契一式二紙,每人各執一帋收存。
2.在前述所見的「嘉祥外里」,是隸屬地方行政區「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嘉祥里」,又可分為嘉祥內里與外里,嘉祥外里的範圍包括現今高雄市的阿蓮區全部及岡山區東北部。此外具體地點「清旗甲社」,即現今高雄市阿蓮區青旗里。至於土地坐落的「崙仔頂」,也就是現今臺南市新化區崙頂里的「崙子頂」。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的二人之外,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黃天水之母謝好、顏萬尚之妻葉烏;還有見證兼代筆的「公親代書人」是江頌其。
4.全契原文:
仝立分管田契字人嘉祥外里青旂甲庄黄天水、顏万尚等。有承前日黃哲、林賢兩人仝置崙仔頂社边田弍所。清丈中則
田捌分零壹毫柒絲。大小共陸坵。年納日本金。每年将領收証均半會算。年贌税谷壹拾捌石正。契面銀壹佰
柒拾大員。今因被軍路造破中央、分断南北。公仝議定将田拾鬮各半均攤。将単契分執存照。黄天水
分管軍路北畔。大冬田壹大坵。併社延迫早種田弍小坵。旧契弍紙執照。顏万尚分管軍路南畔。大冬田弍小坵。併
社邊早種田壹大坵。丈単壹紙執照。其単契即日仝公親分執。其田隨即踏明界址。各耕各管、配佃耕
作、收成納課。一分千断。日後子孫不得較短争長。亦不得混管、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天水、万尚承
前日哲及賢合置之物業。與别人併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别立分管字據。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
情為碍。口恐無凴。今欲有凴。仝立分管田契字壹樣弍帋。每人各執壹帋。以為永遠存炤。

                知見人 万尚妻葉烏 ○
                    天水母謝好 ○
明治叁拾柒年歲次甲辰旧厯正月廿日仝立分管田契約字人 ○
                      黄天水 ○
                      顏万尚 ○
               公親、代書人 江頌其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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