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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15年10月大甲東社番烏蚋禮冒等人立招贌耕字

文物名稱
道光15年10月大甲東社番烏蚋禮冒等人立招贌耕字
登錄號
2019.018.0092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推測年份
1835~1835
年份描述
道光15年(1835)10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烏蚋禮冒
朥蚋南仔物
旺仔蒲氏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中市外埔區大東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8cm 寬度(Y軸):49.1cm 重量:19.8g 
關鍵字
招贌耕字、大甲東社、烏蚋禮冒、烏蚋禮冒、朥蚋南仔物、旺仔蒲氏、卑腳庄、北勢溪、石清聲、岸銀、火食工資、作岸銀、土目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5年(1835)10月所簽立之「招贌耕字」,關於「贌契」是指貸借水田、園地、山場、埔地或房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大甲東社番烏蚋禮冒、朥蚋南仔物和旺仔蒲氏等三人,繼承祖父位在卑腳庄北勢溪的水田,四界分明、灌溉水源充沛。由於缺乏資金可用,先問遍房親叔兄等之後、無人承接,於是透過仲介由漢人石清聲出面承租,在三面協議訂出價銀90大員正。付銀之後每年再納大小租粟9斗,承租期限是從道光16年(1836)春耕起,至道光27年丁未年(1847)冬止共計10年。屆期時備足契面後贖回原字,如果銀未能備足,則仍聽銀主掌管、照舊納租而不得異言。由於田園接近溪床,若因大水沖毀時,相關修復經費與伙食開銷由佃人先行墊付,待日後贖回時再悉數照付。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祖父的物業,也與房親兄弟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財務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招贌耕字」一紙。
2.前述中的「大甲東社」,是平埔族道卡斯族「蓬山(崩山)八社」之一,具體位置是在現今臺中市外埔區的大東里;而「北勢溪」即是當地重要的河渠大甲溪。至於土地坐落的「卑腳庄」,是從馬鳴埔所分拓出來的新聚落,位於臺中市外埔區馬鳴里的「碑腳」。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是以押署取代簽名,印記的內容為「理番分府/大甲東社土目東郡生長行戳記」。仲介本次合約「為中」,同是以押署取代簽名,印記的內容為「自存信記」;至於代書合約的「代筆」,則是林武力蒲氏。
4.全契原文:
立招贌耕字大甲東社番烏蚋禮冒、朥蚋南仔物、旺仔蒲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園一段。坐落土名在卑腳庄北勢溪崁腳。東至大溪。北至大溪
為界。南至崁腳。西至石頭埔為界。四至界止明白。其田園配大溪水。泉水灌蔭足額。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叔兄
弟侄不要承受外。托中招與漢人石清聲覌出首承贌。當日三面言議。時出價銀玖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
收足訖。年配納大小租粟玖斗正。其田園近溪。若有水沖壞。佃人自辦火食工資作岸銀若干。贖回之日。照數清還。
不敢異言。其田園限耕拾年為準。自道光拾陸年春耕起。至道光丁未年冬止。限滿之日。業主俻銀取贖、取回原字。如
是業主銀未到。依舊付銀主掌管耕作。照舊納租、不得刁難。保此田園係是烏蚋、朥蚋、旺仔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他人
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為碍滋事。係是業主一力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
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贌耕字壹紙。併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贌耕字內銀玖拾大員正。足訖再炤。
                            
                代筆 林武力蒲氏 ○
                為中 
                 印:自存 
                   信記
       知見
                   朥蚋南仔物
道光拾伍年拾月 日立贌耕字大甲東社番 烏蚋礼冒
                   旺仔蒲氏

印:理番分府/大甲東社土目
       東郡生長行戳記


印:朥納馬 (朥蚋南仔物)
  物信記

印:烏蚋礼 (烏蚋礼冒)
  冒信記

印:交蚋四老 (旺仔蒲氏)
  □□信記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9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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