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92.4cm 寬度(Y軸):37.9cm 重量:55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嘉慶17年(1812)12月所簽立的「甘願字」,即根據立約人心志遺願、明定財產分配所利之契約,近似當代之生前遺囑。從內文得知立約人陳尊娶有二妻、卻無子嗣,雖從二哥過繼水英為子,但也無子嗣,於是又從紅羅社抱養姚喬,做為水英的傳子。其後水英又與北山社的吳旺一同經營家業。無奈因水英早逝,於是興起立下本甘願遺囑,要求姚喬、吳旺履行陳尊之願,所有家產田園由二人繼承,如有宅厝修繕費用須對半均分,待陳尊他日辭世後,二人則各持一半家業。二人各無反悔,日後不可異議生端,於是立下該「甘願字」一紙(一式二份)。
2.前述中雖未詳載立約人陳尊的所在地名,但從「紅羅社」與「北山社」,判斷是來自澎湖群島。其中「紅羅社」又名「紅羅罩」,即現今澎湖縣湖西鄉紅羅村;至於「北山社」可能是指「北山嶼」,也就是現今澎湖縣白沙鄉的舊名。
3.關於契文中的「吳旺老全細」、「喬全細旺」,即姚喬和吳旺等人名之後會加上「全細」二字,此種用語較為少見,推測可能是澎湖地區的特殊用語,但其意為何尚待查知。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知見人」和「知記人」都是做為見證人的角色,計有其妻許氏快娘、包姪光猜、首英、保英、顯英和設英等;至於代筆的「代書人」則是外人盧岳。
5.全契原文:
立年愿字人陳尊有置弍妻。並無傳飼之子。無奈與二哥
將水英來尊過房。並無傳飼之子。無奈即抱養紅羅社
姚喬老等水立後之子。而後與北山社吳旺老全細仝水協
力經營。水已經別世。喬全細旺年成。尊愿將園業家瘦物業
厝宅二位仝居。或是厝宅破損者。旺、喬俻整對半均分。二比甘
愿。日後各無反悔。尊日後別世。旺、喬二位對开。不必三言二語。不
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甘愿字壹紙。付執存
炤
知見人 胞姪光猜 ○
知見人 胞姪首英 ○
知見人 胞姪保英 ○
知記人 胞姪顯英 ○
知記人 許氏快娘 ○
嘉慶拾柒年拾弍月 日 立甘愿字人 陳尊觀 ○
知記人 胞姪設英 ○
代書人 盧 岳 ○
合同 合同
立年愿字人陳尊有置弍妻。並無傳飼之子。無奈
與二哥將水英來尊過房。並無飼傳。無奈即抱養
紅羅罩社姚喬老等水立後之子。而後與北山社吳
旺全細仝水協力經營。水已經別世。喬全細、旺年成。尊
愿將園業家瘦物業厝宅二位仝居。或是厝宅
破損者。旺、喬二位俻整對半均分。二比甘愿。日後各無
反悔。尊日後別世。旺、喬二位對开。不必三言二語。不敢異言
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甘愿字壹紙。付執存炤
知記人 胞姪顯英 ○
知記人 許氏快娘 ○
嘉慶拾柒年拾弍月 日 立甘愿字人 陳尊觀 ○
知記人 胞姪設英 ○
代書人 盧 岳 ○
知見人 胞姪保英 ○
知見人 胞姪首英 ○
知見人 胞姪光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