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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14年2月臺邑崇德里溪洲仔庄魏有火立典契

文物名稱
道光14年2月臺邑崇德里溪洲仔庄魏有火立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08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推測年份
1834~1834
年份描述
道光14年(1834)2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魏有火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歸仁區與關廟區、臺南市學甲區三慶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2.5cm 寬度(Y軸):51.3cm 重量:21g 
關鍵字
典契、崇德里、溪州仔庄、魏有火、大藍頭、青埔崙尾、中路庄、薛長茂、林報正、牛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4年(1834)2月所簽立之「典契」,即質押借款、典讓土地之契約。從該契約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是崇德里溪洲仔庄民魏有火,分割繼承其父田產三段,每年向業主林報正繳納租粟1石5斗7升。土地分別坐落在大藍頭和青埔崙尾。由於缺乏資金可用,經問遍房親後無人承接,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由中路庄仁薛長茂出面承典,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價佛銀350大員正。付銀之後由銀主即可招佃耕作收租、不能阻擋。典押期限訂為四年,屆期時備足契面後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果未能備足,則仍聽銀主掌管而不得異言。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從其父分割繼承而來,與其他房親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不明情事。不過該份典契又有但書,由於典主魏有火典出田地、無地耕作而無以為生,因此請原仲介來說項,以優先承租權的贌回方式,向銀主承租舊田來耕作,言明每年二月繳納租金佛銀40大員;如果租金有短少的話,則將以耕牛抵賣給銀主的租額。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連同上手契二紙,共計三紙。
2.前述中的「臺邑」,即指當時的「臺灣府」,而「崇德里」是開臺初期四坊二十四里之一,位於現今臺南市歸仁區與關廟區之南;其次在「崇德里」之內的「溪洲仔庄」,推測是在歸仁區八甲溪的溪洲聚落,當地人敬奉八甲代天府的「溪州王爺」,即現今臺南市歸仁區的八甲里。至於土地坐落的土名「大藍頭」和「青埔崙尾」,尚無法確知具體的位置,不過出面承典者是來自「中路庄」,也就是現今阿蓮區的中路里。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其母許氏;仲介本次典契的「為中人」是橭盾,至於代書合約的即是立約者魏有火本人。
4.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5.全契原文:
立典契人臺邑崇德里溪洲仔庄魏有火。有承父鬮分應份下則田園三段。年帶戶名林報正供粟壹石伍斗柒升。坐
落土名在大藍頭田園共陸坵。東西南北俱載在上手契內。又田壹段共肆坵。坐落土名青埔崙尾。其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
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園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與中路庄薛長茂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
弍佰伍拾大員。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堺址。付與銀主去掌管。招佃耕作、分收納課。亦不敢異言、生端阻當(擋)。限至
四年終。聽典主俻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保此田園果係火承父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
掛他人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火自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茲火因乏園耕作。仍托原中向銀主贌回耕作。言
約每年弍月原納租佛銀肆拾大員。帶到銀主宅中交納。不敢少欠。如有少欠。將耕牛付與銀主賣抵租額。亦不敢異端茲事。
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憑。立典契壹紙。又帶上手契弍紙。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弍佰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橭盾 ○
道光拾肆年弍月     日立典契人 魏有火自筆 ○
              知見人 母許氏 ○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9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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