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57.9cm 寬度(Y軸):57.7cm 高度(Z軸):0.2cm 重量:254g
關鍵字
再添典契、新港社、塩水坑、卓清龍、黃老、二延首、工資銀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13年(1874)1月所簽立之「再添典契」,即典讓土地使用權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新港社土目卓清龍,以及見證人三角頭二延首余福等,繼承祖上遺下的二延公業山田,地點位在塩水坑。由於公共事務缺乏經費,而透過仲介再向原來典主黃老,協議再次添加典出價事宜,典出之佛銀計16大員;再加厝東築堤工資貼補銀60大員,連同前契的典出銀185大員,新舊合併共計銀261大員。付銀之後銀主可自行耕作收成、不得阻擋和議論。本合約為期十二年,備足契內銀及貼工資銀後贖回、不可刁難;但到期無銀可贖的話,則由銀主繼續掌管耕作、不得異議。同時還保證該田產是承繼二延的公業,與其他番族人無干,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再添典契」一紙,連同土地繼承證明之上手契七紙,合計共八紙。
2.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至於山田坐落的位置「塩水坑」,則是在月世界的白堊土地勢之中,約現今臺南市左鎮區的草山里。
3.關於「三角頭」的角頭是指「聚落」,因此時原住民多已經漢化,故而延用漢人閩南的用語;至於「二延首」則是指第二年齡階層組織的領導人,因傳統部落還保持年齡階層的組織管理制度,而「延」則是引自閩南語中,彼此相同年齡的稱法。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5.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三角頭二延首的余福;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張誇老,本契代筆的「代書人」則是許正中。
6.全契原文:
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叁角頭二延首余福、土目卓清龍等。有承
上遺下二延首公業山田園壹所。坐落土名塩水坑。東西四至。等物及項俱各在上手契內。今因公事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与原銀主黃老覌。再添典出佛
銀拾陸大員。又厝東平貼築作大岸。工資銀陸拾大員。併前上手契內銀壹
佰捌拾伍大員。新旧總合共銀弍佰陸拾壹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
其田園等物仍舊付銀主。照前掌管耕作。收成納屯。不敢阻挡。異言生端。
議限至拾弍年終。听其典主偹足契內銀及物、貼工資銀。俱各壹齊清还明白贖
回原契。不得刁难。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旧付銀主掌管耕作。不敢阻挡。保此
山田園及物是承二延公業。與別私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來
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典主清龍等自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
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再添典契壹紙併繳連上手契柒紙。合共捌紙。付執存炤。
即日仝中見交。收过契內銀弍佰陸拾壹大員。完足再炤。
再批明面約前上手契內銀若不對者。此契無用也。再炤。
代書人 許正中 ○
為中人 張誇老 ○
同治拾叁年 正月 日立再添典契字人 卓清龍 ○
知見人 余福 ○
印:□□□□二
延首合□□
印:新港社/給□□□□□
土目卓清龍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