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名稱
道光3年11月竹塹社廖皆只夫厘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契
創作者/製造者
廖皆只夫厘
廖蔴嘮吻夫厘
廖南茅夫厘
廖保全夫厘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4.7cm 寬度(Y軸):59.1cm 高度(Z軸):0.2cm 重量:285g
關鍵字
杜賣盡根水田契、竹塹社、新埔庄、廖皆只夫厘、廖蔴嘮吻夫厘、廖南茅夫厘、廖保全夫厘、陳相伯、埤圳、枋寮圳、大租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3年(1823)11月所簽立之「杜賣盡根水田契」,即土地買賣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竹塹社人廖皆只、廖蔴嘮吻、夫厘南茅和夫厘保全等兄弟,繼承祖父位在新埔庄之田地,灌溉水利充沛。由於缺乏資金可用,願意將田地賣出,經問遍番社內外、無人承接之下,於是透過仲介由陳相伯出面承接,在三面協議訂定價銀為170大員。同時賣主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祖父之物業,也與番社內外親族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不明情事。此外議定田中撥出太租穀1石做為定額,在每年的早季在稻埕交納,其餘田產所有權則永遠賣斷,房親兄弟日後永遠不得言贖。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杜賣盡根水田契」一紙。
2.前述中的「竹塹社」是平埔族道卡斯族的社名,其範圍涵蓋現今的新竹縣和新竹市。至於「新埔庄」,則是現今的新竹縣新埔鎮。此外「枋寮圳」是新竹縣三角埔、枋寮的灌溉渠道,具體位置是在新埔鎮的上寮里和下寮里。
3.位在主約契末的署名處,做為見證的「在場」,是其叔父魯萊湘江、弟合歡夫厘等二人;仲介買賣的「說合中」是陳香生,以及代書合約的「依口代筆」則是張新桂。
4.全契原文:
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竹塹社番廖皆只、蔴嘮吻、夫厘南茅、夫厘保全、夫厘兄弟。先年承祖父遺下有水田壹所。坐落土名
新埔庄面前枋寮圳下。其田界址。東至南茅孝田為界。西至廖朝淑兄弟田為界。南至大陰溝底為界。
北至枋寮圳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坑埤圳水。併陰溝圳。水通流足蔭。因別創乏銀應用。
情愿將此水田出賣于人。先儘問本社房親伯叔兄弟等俱各不就外。托中引就。陳阿相伯出首承買。當日
經中。三面言定。時值斷賣價銀壹百柒拾大員正。即日立契。其銀色現經中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估
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復典掛為碍等弊。倘有上手番民來歷不明情弊。不干買主之事。係只等抵當。保此
水田委係只等承祖遺下之業。並無包賣他人之業。自立契後。任從相伯永管為業。即日議定田中該出太租谷壹石。永為定額。每年早季在埕交納。完單付炤。一賣千休。無留寸土。永斷葛藤。只等日後叔姪兄
弟永不敢言贖、言贈等情。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壹紙。付執永照。
即日批明寔收到杜賣盡根水田契內銀壹百柒拾大員正足訖。合批再照。
知見
在場 叔魯萊湘江
弟合歡夫厘
說合中 陳香生
依口代筆 張新桂
皆只夫厘
道光參年拾壹月 日立杜賣盡根水田契竹塹社廖蔴嘮吻夫厘
南茅夫厘
保全夫厘
官印:北路淡水捕
盜同知關防
印:理番分府/給竹塹社通事
□旺富長行記
印:竹塹社/原通事荖 (在場)
萊湘江記
印:陳香生 (說合)
戳記
印:張新
桂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