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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3年3月蜈蜞潭庄林芳等人立典契

文物名稱
嘉慶3年3月蜈蜞潭庄林芳等人立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081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796-1821(清代-嘉慶)
推測年份
1798~1798
年份描述
嘉慶3年(1798)3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林芳
林蔭
林樵好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永康區龍潭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5cm 寬度(Y軸):47cm 高度(Z軸):0.4cm 重量:567g 
關鍵字
典契、蜈蜞潭庄、保舍甲庄、林芳、林蔭、林樵好、張如玉、山豬壑、物食坑口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嘉慶3年(1798)3月所簽立之「典契」,即土地租稅典當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林芳、林蔭、林樵好等兄弟,曾向柯廷臨買過坐落在山豬壑之田園房地一所,每年應繳納許姓業主租粟6石;還有從陳幸典過坐落在物食坑口的田園房地一所,每年應繳納柯業主租粟2石。由於經濟困難,而從陳雲贖回典契,經過仲介而將二所土地典讓給保舍甲庄的張如玉,時價為佛頭銀180元,付銀之後有權前去掌管耕作、不得阻擋。同時保證該筆田地確實明買明典,與兄弟叔姪等諸人無關,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並分送柯廷臨契一紙、陳雲一紙、和陳幸二紙等共計五紙。
2.前述中的「蜈蜞潭庄」,即是今臺南市永康區龍潭里,因遇雨積水、蜈蜞(吸血蟲)聚集而得名,戰後因名稱不雅而改名「龍潭」。此外銀主張如玉是來自的「保舍甲庄」,即現今高雄市大社區的保舍里。至於田園房地坐落的「山豬壑」和「物食坑口」,因屬地方的土名而尚無法查知具體的位址。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頭銀」,又稱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林悅,應是立約人之宗親而省去林姓;牽引本次典讓仲介王采侯又兼代書,故身分名為「為中兼代筆」。
5.契約之末尚有補註,也就是在嘉慶19年(1812)又追加借貸佛銀30員,是故契內銀總計210元。
6.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7.全契原文:
仝立典契人蜈蜞潭庄林芳觀、蔭觀、樵好。有朋(明)買過柯廷臨田併園及厝地壹所。坐落土名山豬壑。年載許業主租粟陸
石。又有典過陳幸園併厝地壹所。及菓子什木等項。坐落土名物食坑口。年載柯業主租粟弍石。弍所各不等坵。
四至俱載上手契內明白。今因乏銀。與陳雲官贖回典契。托中引就。與保舍甲庄張如玉。典出佛頭銀壹佰捌拾元銀。
即日仝中收訖。田園併厝地厝。立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不敢阻當。俟芳等備足契內銀時。聽芳等取贖。銀主
亦不得刁難。保此業係芳明買及明典物業。與兄弟叔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
情。芳等仝中抵當(擋)。不于銀主之事。此係兩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壹紙。並繳明買柯廷臨契壹紙。贖回陳雲典
契壹紙。又繳陳幸契弍紙。合共伍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內銀壹佰捌拾元。完足再炤

              知見兄 悅觀 ○
蔭觀 ○
嘉慶叁年叁月   日  立典契人林芳觀 ○
樵好 ○
              為中併代筆王眾侯○

嘉慶捌年叁月十九日再托原中借出佛銀叁拾大員。合前共銀貳佰壹拾大員。批明再炤。
為中併代書王采侯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9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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