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cm 寬度(Y軸):48.2cm 重量:15g
關鍵字
房地買賣、賣盡根墾契、新港社、鍾阿祿、張狡、中潭東勢湖、番大租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11年(1872)10月所簽立之「賣盡根墾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新港番人鍾阿祿及其姪坤山,繼承有其叔歸管字和祖父遺下的山埔土地,每年收取番大租粟4斗。由於經濟困難,問過房親叔兄弟姪人之後俱不承受,故而透過仲介將前述田園賣給漢人張狡,並經三面言議之下,訂定時價為佛銀50元。付銀之後銀主得自主耕種、永為己業。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為歸管字繼承祖父之物業,與其他番社房親族、叔兄弟姪等人無關,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賣盡根墾契」一紙,連同祖業證明之「歸管字壹紙」一紙,合計共二紙。
2.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至於「中潭東勢湖」,因屬一般地名的土名,與嘉義縣民雄鄉東勢湖的地緣關係,尚待進一步的考證。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的,是以蓋印方式的新港社番主劉安義;還有「在場」的鍾阿傳,以及以蓋印方式的新港社土目英仕香;其中周步雲又身兼契約撰寫的「代筆人」;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則是劉澄清。
5.全契原文:
立賣盡根墾契字新港社番人鍾阿祿姪坤山等。前有承叔歸管字。有承祖父遺下山埔園壹所。併帶樹木。坐落土
名中潭東勢湖內。東至山頂橫崙倒水為界。西至陳家田為界。南至劉家風水山尖直透倒水為界。北至林家山尖直
透倒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歷年配納番大租粟肆斗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山埔園併帶樹木出賣。先儘問
房親叔兄弟姪人等。俱各不欲承受外。愿將此業托中保引就。向與漢人張狡官出首承買。當日仝中三面言議定。
時值買價佛銀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併帶樹木界址面踏明白。交付銀主前去起耕種作
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儅(擋)。保此山埔園併樹木係是阿祿歸管字承祖父物業。與別番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並無
債貨估拆。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阿祿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一賣
千休。寸土無存。永斷葛籐。日後子子孫孫不敢異言。生端茲事。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仁義交関。二比甘愿。各無反
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墾契字壹紙。併繳歸管字壹紙。共弍紙。永遠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仝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銀伍拾大員正。足訖又炤。
批明添壹紙弍字再炤。
知見
印:理番分府/給新港社主
劉安義長行記
(在場)印:理番分府/給新港社土目
英仕香長行記
代筆人 周步雲 ○
在場 為中人 劉澄清 ○
鍾阿傳○ 長男含生 ○
姪坤山 ○
同治拾壹年拾月 日立賣盡根墾契字新港社番人 鍾阿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