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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慶3年5月蔴荳社林承微立杜賣契

文物名稱
嘉慶3年5月蔴荳社林承微立杜賣契
登錄號
2019.018.007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796-1821(清代-嘉慶)
推測年份
1798~1798
年份描述
嘉慶3年(1798)5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林承微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麻豆區麻口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5.5cm 寬度(Y軸):50.1cm 高度(Z軸):0.4cm 重量:571g 
關鍵字
杜賣契、蔴荳社、林承微、楊陳興、業戶、番仔寮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嘉慶3年(1798)5月所簽立之「杜賣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人蔴荳社林承微,分割繼承的田園計有八分耕地,包含每年應繳業戶楊陳興分下租粟1石4斗。由於經濟困難,問遍叔兄弟侄後無人承接,於是經過仲介將前述田園出賣給曾宅,時價為佛面銀130元,付銀之後有權前去掌管招佃耕作、不得阻擋。同時保證該筆田地,確實分割繼承而來,與叔兄弟侄等人無關,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杜賣契」共三紙,本契則是這三紙契約當中的其中之一。
2.前述中的「蔴荳社」,即是今臺南市麻豆區,同屬平埔族西拉雅的傳統部落,由此可知立約人已經是漢化的原住民。至於土地坐落的「番子寮」,即現今麻豆區的麻口里。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面銀」,又稱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胞叔啟,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林蓋,至於代筆契約的「代書人」胞叔斌,和「知見人」胞叔啟是麻豆社的人。
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6.全契原文:
立杜賣契人蔴荳社林承微。有承祖鬮分應分園壹坵。受種八分。年帶業戶楊陳興分下租粟壹
石四斗。坐落蕃仔寮社北。東至車路。西至陳家園。南至陳家宅。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
先盡問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園出賣與曾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面銀壹佰
叁拾大員。其銀即日仝中見交訖。其園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當(擋)。保此園係
是承微鬮分物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承自出頭抵當。
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干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貼贖。及洗找契尾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契
壹紙。併上手繳連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叁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林蓋 ○
代書人 胞叔斌 ○
嘉慶叁年伍月      日 立杜賣契人 林承微 ○
              知見人 胞叔啟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0/19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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