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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17年1月灣裡街洪發立典契

文物名稱
道光17年1月灣裡街洪發立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077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21-1851(清代-道光)
推測年份
1837~1837
年份描述
道光17年(1837)1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洪發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南區、臺南市白河區關嶺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1cm 寬度(Y軸):50.1cm 高度(Z軸):0.4cm 重量:584g 
關鍵字
典契、灣裡街、崁頂社、埤仔尾庄、洪發、陳禎興號、管事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7年(1837)1月所簽立之「典契」,即質押借款、典讓土地之契約。從該契約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是灣裡街民洪發,繼承其父位在崁頂社的田產,每年應向業戶高明達繳納租穀1石5斗。由於缺乏資金可用,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由埤仔尾庄民陳禎興號出面承典,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價佛頭銀130大員正。付銀之後由銀主即可招佃耕作、收租納糧而不能阻擋,典押期限則以六年為主。屆期時備足契面後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果佛銀未能備足,則仍聽銀主掌管而不得異言。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其父實際購置的物業,與房親兄弟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
2.前述中的「灣裡街」,約當現今臺南市善化區,又以市區中山路老街為聚落核心;有關土地所在的「崁頂社」,是位在關子嶺一帶,具體位置約當現今臺南市白河區關嶺里;至於出面承典者來自「埤仔尾庄」,雖然「埤仔頭」和「埤仔尾」是墾荒時代偶見的土名,但位於麻豆區的海埔里,即有舊名「埤仔尾」之地。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立約人之母陳氏;仲介本次合約的「為中人」,則是葉漢及陳錫;至於代筆合約者,即是立約者洪發本人。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6.全契原文:
親立典契人灣裡街洪發。有承父明買過高家課園壹坵。受種子壹甲。帶管事高明達戶下供谷壹石伍斗正。
坐落土名在崁頂社頭北勢。東至車路。西至陳家園。南至崁。北至車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
引就。將園典與埤仔尾庄陳禎興號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壹佰叁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
收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課抵利。不敢阻當(擋)。其園限至陸年
終。聽典主俻足契面銀。壹齊贖回原典契。銀主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可贖。依舊再付銀主掌管。
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發等承父明買之業。與及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及交加來歷不
明等情。如有此情。發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立典契壹
紙。併帶上手契壹紙。共弍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壹佰叁拾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 母陳氏 ○
道光拾柒年正月  日立典契人 洪發 ○
               為中人 葉漢 ○
 陳錫 ○
代筆人自筆 ○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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