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59.8cm 寬度(Y軸):53.5cm 重量:20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29年(1902)12月所簽立之「實賣民地契」,即土地買賣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蘇次瞻,因有需求與用途,經中間人李祥生等人的仲介,而將一段田地賣給呂景,永為其名下的物業。經三面說合而訂價銅錢(東錢)535吊,由呂景以買主身分付費,之後呂景即可自行耕種、永為己業。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絕無其他不明紛爭,若有此情將由賣方一人出面承擔。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實賣民地契」一紙。2.從契約末「同中人」之前的「月津庄」三字、應非原契而是後人所附加,至於「月津庄」則非臺南市舊名「月津港」的鹽水區。由於本件契約年代光緒29年,進入日本殖民時代後不可能有此紀年,再加上日治時期不以畝做為土地計算單位,由此可知該件並非臺灣之契約。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未出現見證的「知見人」、代筆的「代書人」,但是做為仲介的「同中人」,卻有呂鶴田、陶富、蘇東珍、廟際廣、李祥生、蘇占先、李瑞生和蘇占奎等八位之多,除了違反民間契約之常理外,有關本件契約的契名、契字寫法,以及土地價也有問題。4.關於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是在佛銀之外,清制的庫銀與錢幣雙軌並行的銅錢,其中朝廷與官方的往來是以庫銀的銀兩為主,在民間社會則是以銅錢的錢幣流通。當每匯集一千枚的銅錢,並從中央方孔穿繩之後,謂之為「一吊」,至於每一吊錢的幣值,原依照官方認定是等同於一兩,然而有時會因時代動盪、社會經濟的波動,而產生銀錢二者之間的貴賤差別,只不過這樣的幣制並非在臺灣通用。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6.全契原文:立實賣民地契人蘇次瞻。因正用煩中人李祥生等說合。今將祖遺民地壹段肆畝。坐落河套劉家坆前。情願賣與呂景名下耕種。永遠為業。同中言明。賣價東錢伍佰參拾伍吊整。其錢同中筆下交足無欠。自賣之後並無賣主相干。三面言明並無爭碍等情。如有此情。盡在賣主中人一面承管。此係兩家情愿並無返悔。裕(欲)後有憑。立實賣契、永遠存照。四至開列於後。 呂鶴田 ○ 陶 富 ○ 蘇東珍 ○ □際廣 ○(手印)立/願/無/悔 月津庄立 同中人 李祥生 ○ 蘇占先 ○ 李瑞生 ○ 蘇占奎 ○光緒貳拾玖年十二月初六 日 立賣民地契人 蘇次瞻 □□□□□ (無法辨識) 四至 東至張 南至王 西至玉 北至刘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