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56.2cm 寬度(Y軸):50.2cm 重量:17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23年(1897)11月15日所簽立之「實賣契」,即土地買賣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李愷,因有需求與用途,經中間人楊增元等人的仲介,而將一段八分大的田地賣給呂景,成為其名下耕種之物業。經三面說合而訂價銅錢(東錢)105吊,由呂景交付簽收無欠,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絕無其他不明紛爭。唯恐日後口說無憑,於是立下該「實賣契」以備存照。2.從契約末「同中人」之前的「月津庄」三字、應非原契而是後人所附加,同時「月津庄」並非臺南市舊名「月津港」的鹽水區,其使用的庫銀也非臺灣流通的幣制,再加上年代光緒23年已經進入日本殖民時代,不可能有此紀年,由此可知該件並非臺灣之契約。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未出現見證的「知見人」、代筆的「代書人」,但是做為仲介的「同中人」,卻有楊增元、呂鶴田、呂福臣、呂永田等四位之多,除了違反民間契約之常理外,有關本件契約的契名、契字寫法,以及土地價也有問題。。4.關於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是在佛銀之外,清制的庫銀與錢幣雙軌並行的銅錢,其中朝廷與官方的往來是以庫銀的銀兩為主,在民間社會則是以銅錢的錢幣流通。當每匯集一千枚的銅錢,並從中央方孔穿繩之後,謂之為「一吊」,至於每一吊錢的幣值,原依照官方認定是等同於一兩,然而有時會因時代動盪、社會經濟的波動,而產生銀錢二者之間的貴賤差別,只不過這樣的幣制並非在臺灣通用。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6.全契原文:立實賣契人李愷、富。因乏手。煩中人楊增元等說合。今将民立园地壱段捌分。坐落朱家坟後。情愿賣與吕景名下耕種為業。價值東錢壱佰零伍吊整。其錢同中筆下交足無欠。自賣之后。並無遠近租人正内等情。恐后無憑。立實賣契存照。四至開後。 呂鶴田 ○ 呂福臣 ○ 月津庄同中人 楊增元 ○ 呂永田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立實賣契人 李愷 ○ 富 ○ (手印)心/甘/情/願應開四至。東至閭、西至沽中、南至夜主、北至夜主。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