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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29年12月孫瑞成立實賣契

文物名稱
光緒29年12月孫瑞成立實賣契
登錄號
2019.018.0071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903~1903
年份描述
光緒29年(1903)12月14日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孫瑞成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鹽水區月港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0cm 寬度(Y軸):53cm 重量:10g 
關鍵字
實賣契、孫瑞成、呂景、月津庄、東錢、麻豆柜立、蕭壠庄、于氏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29年(1903)12月14日所簽立之「實賣契」,即土地買賣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人孫瑞成,繼承祖父壹段九畝的土地,因有資金需求,經中間人于文明等人之仲介,而賣給「麻豆柜立蕭壠庄」(存疑)的于姓婦人,但與呂景共有為其名下耕種之物業,至於出售土地之坐落及十八畝地等明細詳附於後(但明細附件缺佚)。經三面說合而訂價銅錢(東錢)304吊,由呂景交付簽收無欠。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與其他孫姓房親無關,如果有遠近親屬前來爭議,盡由中人與賣主承擔。唯恐日後口說無憑,於是立下該「實賣契」以備存照。
2.前述立約人雖未言及所在地,但從其他相關賣契《光緒23年11月李愷等人立實賣契》(2019.018.0072)、《光緒29年12月蘇次瞻立實賣民地契》(2019.018.0073)當中,如買主呂景、仲介呂鶴田均來自「月津庄」,不過「月津庄」並非臺南市舊名「月津港」的鹽水區。至於共有的另一買主于姓婦人,是來自「麻豆柜、蕭隆(壠)庄」,不過契約上的文字看似後人所加上,所以無法確知是否與臺南市佳里區的蕭壠社有關。由於本件契約年代光緒29年,進入日本殖民時代後不可能有此紀年,再加上日治時期不以畝做為土地計算單位,由此可知該件並非臺灣之契約。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未出現見證的「知見人」,只有做為仲介的「同中人」于文明和呂鶴田,其中呂鶴田又代書契約的的「代筆」人,除了違反民間契約之常理外,有關本件契約的契名、契字寫法,以及土地價也有問題。
4.關於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是在佛銀之外,清制的庫銀與錢幣雙軌並行的銅錢,其中朝廷與官方的往來是以庫銀的銀兩為主,在民間社會則是以銅錢的錢幣流通。當每匯集一千枚的銅錢,並從中央方孔穿繩之後,謂之為「一吊」,至於每一吊錢的幣值,原依照官方認定是等同於一兩,然而有時會因時代動盪、社會經濟的波動,而產生銀錢二者之間的貴賤差別,只不過這樣的幣制並非在臺灣通用。
5.關於契面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6.全契原文:
立永遠實賣契人孫瑞成。因正用。煩中人于文明等說合。今將祖遺民地壹段玖畝。
座落地名、十八畝地。開列於後。情願實賣與「麻豆柜主、蕭隆庄」(後人添加)于氏。共立於
吕景名下。自行耕種為業。言明價值東錢參佰零肆吊整。其錢同中筆下交足
不欠。自賣之後。並無孫姓相干。如有遠近族人弟男子姪争碍。盡在中人。賣主
一靣承管。此係兩家情愿、三面言明。並無返悔。欲后有憑。立實賣契字存照

(手印)六/畜/興/旺

            同中人 于文明 ○
                呂鶴田 代筆 ○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十四  日立實賣契字人 孫瑞成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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