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15cm 寬度(Y軸):56.7cm 重量:36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咸豐6年(1856)1月所簽立的「賣約」,即土地買賣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喬映台,因缺乏資金可用,與伯父喬訓、喬璣說,願將其位於北程村西南北十一道田埂、共計十一畝的田地賣給張銘。議定時價為文銀110千文(即110兩),付銀之後則永成銀主之物業,若是有人前來爭執,賣主喬映台與喬訓、喬璣二位伯父,一定會出面承擔,為避免口說無憑而立賣約為證。另外補充本約跟隨田地,還有夏秋二季的民糧4斗4升,以及庄內3升。2.除了買賣雙方的「賣約」之外,向地方官衙申報時還會以端正、工整的字跡,將賣約的內文重新在「官契紙」上抄錄謄寫一遍,此乃山西省之習慣。然後押署當地行政主管機關的官印,並在「賣約」與「官契紙」貼合處,又以官印做為騎縫章。最後「官契紙」再與「契尾」貼合,並以官印騎縫印記為證。3.從「契尾」最末的「計開:業戶張銘買喬映台坐落(空白)地一段」,以及「價銀壹佰壹拾兩、稅銀叁兩叁錢」來看,除了正式將前述「賣約」的買賣雙方、買賣標的和賣價金額110兩之外,另計稅銀3兩3錢,折合稅率正好為3%。4.位在契約的首行出現「蔴豆柜立」、「北程村」,同時又在「官契紙」和「契尾」中的官印,看見是滿漢文並列的「徐溝縣印」,以及「契尾」的官署印記「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由此可知這是來自山西省徐溝縣的土地買賣契約。「北程村」方面尚無法查出具體位置;至於「蔴豆柜立」,因是後人所添加而與原契無關。5.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6.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做為仲介兼見證的「中見人」,是劉富和喬鶴仙二位。7.全契原文: 蔴豆柜立(後人添加、與原契無關)、北程村立賣約人喬映台。自因使用不足。今同二位伯父訓、璣。将自己村西白地壹段。係南北畛樓行壱拾廻。計地壹拾畝。東至張處。西至李處。南至渠心。北至道。四至開明。地内樹木相連。情愿出賣與張銘。永逺耕種承業。同中言明。賣價錢壱佰壹拾千文整。其錢当交不欠。此地□(自)□(賣)□(以)后。倘有人等争碍。賣主與訓、璣壹靣承当。恐口無憑。立賣约為証。○ 随到地内夏秋民粮四斗四升。內庄叁升。咸豐六年正月廿日 立 ○ 中見人 刘 富 ○ 喬鶴仙 ○官契紙(額)立賣约人喬映台。自因使用不足。今同二位伯父訓、璣。将自已村西白地壹段。係南北畛樓行壹拾廻。計地壹拾畝。東至張處。西至李處。南至渠心。北至道。四至開明。地内樹木相連。情愿出賣與張銘。永逺耕種承業。同中言明賣價錢壹百壹拾千文整。其錢當交不欠。此地自賣以后。倘有人等争碍。賣主與訓、璣壹面承當。恐口無憑。立賣约為証。 隨到地内夏秋民粮肆斗肆升。内庄叁升。(手印) 中見人 劉 富 喬鶴仙咸豐六年正月 日官印:徐溝 縣印蔴豆柜立(後人添加、與原契無關)。北程村。 第 伍百弍 號契尾(額)官印:徐溝 縣印 「徐字壹佰伍拾壹號」 計開:業戶「張銘」買「喬映台」坐落「 」「地一段」價銀「壹佰壹拾兩」稅銀「叁兩叁錢」。 布字「壹百伍拾壹」號右給業戶「張銘」准此。咸豐 年 月 日官印:徐溝 縣印官印:山西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之印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