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7cm 寬度(Y軸):53cm 重量:4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11年(1872)6月所核發之「契尾」,即清代官方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憑證,是以木刻版印所印製的格式化文件,再以核發「契尾」單位的官印,做為騎縫章而黏貼於賣契之後,所以稱之為「契尾」。按清代律令的土地買賣制度,先由民間自行簽訂賣契、然後報官投稅,經過驗核完稅之後,再將賣契的內容詳載於「契尾」的空白欄位。2.從「契尾」空白欄位當中所書寫的內容,得知買主李興購置李智園一段,坐落於東南勢,價銀73両正、繳稅2兩1錢9分,經計算後可知稅賦為3%。3.按清代的「契尾」格式共分為二聯:一聯留存官府備案,另一聯則由所有權人持有,並如前述而與賣契做騎縫章印的黏貼,然而本件藏品之主要賣契已缺佚不明。4.從官印所見滿漢文並列的「嘉義縣印」來看,由此可知核發單位即是嘉義縣衙門,土地交易的位置也是在嘉義縣境內。從契尾末「計開李智園一段坐落東南勢」的「東南勢」來看,推測是早期知名的聚落「南勢竹庄」,即現今嘉義縣朴子市的南竹里。另從署印的官印內文來看,是滿漢文並列的「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在臺灣尚未建省以前,仍歸屬在福建巡撫之下所管轄,但實際桶下地方仍是以嘉義縣衙門為主。5.關於本件藏品雖是同治11年(1872)核發,但在報官投稅、完成驗核等行政作業程序,以及公文往返上的交通不便,難免會有時間上的落差,因此從買賣契約簽立,到申領完成「契尾」之間,往往會有數月到數年以上之久。6.全書原文:契尾(額)「布字一萬二千四十三號」。官印:嘉義 縣印 計開:業戶「李興」買「李智園一段」坐落「東南勢」價銀「柒拾叁両正」納稅銀「弍兩壹錢玖分」。 布字「壹萬貳千肆拾叁號」右給「嘉義」縣業戶「李興」准此。 同治「拾壹」年「陸」月 日官印:福建等處承宣 布政使司之印官印:嘉義 縣印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