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1cm 寬度(Y軸):43.8cm 重量:6g
關鍵字
招墾瞨耕、貓羅社、萬斗六、大天、一倫、施戌展、水利、番大租、隘寮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嘉慶10年(1805)6月所簽立之「招佃開墾永耕契」,即業主或墾戶招佃承接開墾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貓羅社番人的大天與一倫夫妻,繼承祖父位在萬斗六隘寮之土地。由於缺乏資金、無力開墾,經問遍番社內外、無人承接之下,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改由漢人施戌展出面承接,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田埔底價銀80大員。付銀之後由銀主施戌展自負工本開墾、自行招佃,開墾有成之房厝自行處理,土地可視為己業,開墾三年之後年繳番大租6斗,子孫不得要求贖回、或是追加價金等。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祖父之物業,也與番社內外親族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招佃開墾永耕契字」一紙。2.前述中的「貓羅社」,是平埔族洪雅族所屬的社名,約當現今彰化縣芬園鄉的大埔村、舊社村一帶。至於契約標的之土地所在「萬斗六」,則是現今臺中市霧峰區的舊名,位置範圍包括六股里、舊正里。也是貓羅社人的傳統領域。招佃開墾的土地坐落於「隘寮」前「北勢溪」,應是現今烏溪其中之一的支流;至於「隘寮」原是防守隘勇線的營舍寮房,日久成為地名,在霧峰當地的柳樹湳曾經置有隘口,並自設隘寮以供駐守,其具體位置是在現今霧峰區的丁台里。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其兒子壻和女兒朱娘。至於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又身兼代筆的身分,是由綜理原住民事務的通事詹敬擔任。4.全契原文:立招佃開墾永耕契字人。貓羅社番大天、妻一倫。仝有承祖父遺分下石埔田壹所。坐址土名萬斗六隘寮前北勢溪(?)東至叁坵田小圳為界。又東至加臘田頭蕭水溝為界。西至黃加填車路為界。南至愛箸田為界。北至羅目咯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水通流灌溉至足。今因乏銀費用。又兼工費浩繁。粮食不足無力開墾。先侭問內外番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漢人施戌展觀。前來出首承墾。當日三面議定時值田埔底價銀捌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埔田隨即踏付戌展觀自備工本。開墾築成厝住。任從銀主招佃自居。收稅納業主番大租粟陸斗正。永為己業。天等不敢異言阻當(擋)生端。開成田叁年以後丈明。照例納租。日後價千金。子孫永不敢言贖、言找洗貼分文。保此埔田天等承祖父物業。與別外內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以及社中派費社向(餉)等項。業自理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招佃開墾永耕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永耕契字內價佛銀捌拾大員正。完足再炤 代筆 為中人 通事詹敬○嘉慶拾年陸月日立之招佃開墾永耕契字人大天 一倫 ○ 子婿知見 成法 ○ 女 朱娘 ○ 印:理番分府/給萬斗六隘丁 (契文內印) 首顯□長行記 印:貓羅社番 (契文內印) 自□天記 印:理番分府/給貓羅社通事 蔡世祿長行記 印:理番分府/給貓羅社□ □□□方記 印:貓羅社番 (一倫) 自己天記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