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描述
嘉慶17年(1812)8月簽立,嘉慶18年(1813)贖回。
尺寸/重量
長度(X軸):35.7cm 寬度(Y軸):43.9cm 重量:6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嘉慶17年(1812)8月所簽立之「典契」,即質押田產借貸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茄拔庄人朱真,分割繼承祖父位在過碑竹圍後的水田共四坵,耕地計有四分地,每年向業主陳頭家繳納租粟7斗5升。由於缺乏資金可用,經問遍房親無人承接之下,於是透過仲介典讓給小新營庄的黃作雨出面承接,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時價佛銀30大員正。付銀之後即由銀主自行管理耕作,典主不得異議。典押期限至嘉慶24年8月為止計7年8個月,屆期時備足契面後贖回原契,如果無銀可贖的話,則依舊聽由銀主掌管而不得異言。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分割繼承祖父之物業,與其他親族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
2.此外在契約之末補充說明,該段田地是朱真、朱鵬兄弟共同繼承祖父之業,因其父身故而沒錢安葬,於是將田地質押小新營黃作雨借銀。隔年嘉慶18年時招賢林番「來粒積」(可能是人名),帶來銀30大員而取討回田契,日後朱真、朱鵬兄弟二人各分一半、不可混亂爭奪。由於本件事一年後帶來金錢贖回原契,是很難得看到的典契案例。
3.前述中立約人的缺漏字推測是「茄拔庄」,現今臺南市善化區的嘉百里;至於承典人是來自「小新營庄」,即位在現今臺南市善化區的小新里,自古是平埔族西拉雅的目加溜灣領地。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5.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其母黃氏,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朱宰,而代筆的「代書人」則是朱混。
6.全契原文:
立典契人茄拔庄朱真。有承祖父鬮分應分田壹所。在過碑竹圍後。共四坵。受種四分。
年帶陳頭家租粟柒斗伍升。東至黃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田。北至陳家田。四至明
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授外。托中引就。與小新營庄黃作雨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佛銀叁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田隨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耕作。不敢異言生端。保此田係真應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
不明等情。真仝中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限弍拾四年捌月終收成外。聽真備足典契面銀取贖原契。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照旧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
一紙付執為炤。其上手契遭林逆已經失落。不得全繳。批明再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叁拾大員。完足再炤。
代書人 朱 混 ○
為中人 朱 宰 ○
嘉慶十七年八月 日 立典契人 朱 真 ○
知見人 母黃氏 ○
此田一段坐址土名。東西四至俱在契內。此田係是真、鵬承祖父應份自己之業。真父不幸身故。
家內磬空並無銀項收坟。愿將田典過小新營黃作雨。契內銀叁拾大員。至嘉慶拾捌年
招林番、來粒積帶來出銀。取討田契一紙、銀叁拾員正。日後真、鵬二兄弟作二份均分。不得
混亂爭奪。批明執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