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7cm 寬度(Y軸):41.3cm 重量:5g
關鍵字
典契、花園社、許鬧賽、塩水坑、張誇、陳光目、大租、銀聲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3年(1887)10月所簽立的「典契」,即質押土地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六塊厝庄陳秋芳及其母親王氏,繼承其父向社番貓宇加已買過水田壹所,田地坐落在福興庄南畔,相關四方界址、每年應納大租、灌溉水源等各詳載於番契字內。由於缺乏資金可用,願將這片水田透過仲介的說合,讓給本庄的堂叔陳光目承典,並議定典價為佛番銀190大員,同時也可另按每員重柒錢計,總計庫銀共重133两足。付銀收訖之後,前述水田即交付銀主陳光目掌管耕作、收成抵利,至於典押期以七年為限,期滿後備足契面銀即可贖回原契、不得刁難;若無銀可贖的話,仍聽由銀主掌收管耕。同時保證前述確實是繼承其父向社番明置的物業,與其他人等無關,也無重張典當他人或來歷不明之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典契一紙,連同番契二紙共計三紙。另在契約之末又補記申明一項,每一員全年應繳利息粟穀1斗5升,合計共利息粟28石5斗正。2.前述立約人與承典人都是來自「六塊厝庄」,此為清代漢人墾植大甲地區後的傳統地名,具體位置是在現今臺中市大甲區的文曲里;典出土地所座落的「福興庄」,則是大甲地區後的傳統地名,具體位置是在現今臺中市大安區的福興里。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未見做為見證的「知見人」,至於仲介的「為中」是王洁甫,代書本契約的「代筆」則是黄定安。5.在本契約所見的幣值是同步使用「佛銀」和「庫銀」二種:「佛銀」又稱「佛頭銀」,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至於果園所追加的重41兩3錢,則是另行流通的貨幣「庫銀」,即朝廷官方發行的銀錠,或是認證合乎純度的白銀,基本上是以秤重的錢兩做為幣值。6.關於立約人六塊厝庄的陳秋芳,除了本件將福興庄南畔的水田,質押給同庄的堂叔陳光目之外,又在二年後將福興庄東南的水田,質押給同庄的堂叔陳星卯,詳見《光緒13年10月六塊厝庄陳秋芳立典田契》(2019.018.0050)7.全契原文:立典字六塊厝庄陳秋芳仝母親王氏等。有承父向社番貓宇加已置過水田壹所。土名址在福興庄南畔。東西四至界址。銀声及大租、水份各登帶番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别創。愿將此水田。托中向本庄堂叔陳光目覌出首承典。仝中議定。時值典價佛番銀壹佰玖拾大員正。每員重柒俴。庫秤共重壹佰叁拾叁两足。即日仝中交收足訖。遂將水田踏付銀主陳光目叔。前去掌管招佃、收租抵利。限典柒全年爲滿。限滿之日。聽秋等偹出此字内典價佛番銀。一齐足重清還贖回原番契及典字。如無銀清贖。仍舊聽銀主掌收。秋不敢異言滋事。保此水田係是陳秋芳等。承父向社番明置過之物業。與他人等各無涉。亦無重張掛借他人財物。以交加來歷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秋應出首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凴。合立典字壹帋。帶番契弍帋共三帋。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此字内典價佛番银壹佰九拾大員正。重壹佰叁拾叁兩足。完訖再炤。 再批明每元全年利粟壹斗伍升計。共利息粟弍拾捌石伍斗正。聲明再炤 代筆 黄定安 為中 王洁甫光緒拾叁年拾月 日主典字人 子陳秋芳 母親王氏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