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6.9cm 寬度(Y軸):50.5cm 重量:10g
關鍵字
付管抵還字、雙寮社、康林氏、康潤洲、林志聰、蔡振和、合股、溪圳、林有記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3年(1823)11月所簽立之「付管抵還字」,即轉讓田產房地抵還債務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者是婦人康林氏和其子康澄海,繼承其先夫康潤洲(康置隋)於道光元年向蔡振和購買之水田、埔園與房地,當初是與林志聰二人各出銀155元、共計310元所合購。由於先夫在世時欠下林有記佛銀600餘元,如今無力償還而擬以原價155元,轉讓其水田與房地給林有記抵還部分債款。林有記即可前去掌管,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追加或言贖、藉端滋事。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先夫與林志聰合買之物業,與叔兄弟姪人等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不不明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付管抵還字」一紙,連同林志聰立合約一紙,以及最初承買蔡振和土地契約五紙,合計共七紙。
2.前述中的「後厝庄」雖是常見的地方土名,難以判別現今的具體位置,所幸在田產界址中提及「雙寮社」番田,以及周邊的小溪、大溪之圳水灌溉,由此可知是平埔族道卡斯族的社群中,位在大安溪河床上的土地,即現今臺中市大甲區的建興里。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主約契末的署名處,僅見代書合約的「代筆」人,即立約人康林氏的胞叔康天縱,其餘就缺做為見證的「為中人」,以及仲介者的「說中人」。再加上未見任何官方驗核的紅印押署,由此可見,這是康林氏與先夫合夥人之間,私相協議後的權利轉讓。
5.全契原文:
立付管抵還字康林氏仝男澄海。有承夫康潤洲即康置隋。于道光元年出銀壹百伍拾伍元。仝林志聰出銀壹百伍拾伍元。共銀叁百壹拾元。
合買蔡振和水田併埔園厝地壹處。址在後厝仔庄後。土名水流庄界管。東至大路。西至雙寮社番田。南至小溪。北至大溪。帶溪圳水灌溉。年
完大租。照例供納。茲因氏夫在日。欠林有記佛銀陸百餘元無可清還。愿將合買水田埔園等項。照依原價銀壹百伍拾伍元抵還林有記。入數
即將此水田埔園等項。踏明界址。交付林有記起耕。仝林志聰前去掌管。日後氏仝男及子孫人等。不得言找、言贖。亦不得藉端滋事。保此
水田埔園等項。係氏承夫仝林志聰合買物業。與叔兄弟姪人等無涉。亦無典掛他人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抵當(擋)。不干林有記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不得反悔異言。口恐無憑。立付管抵還字壹紙。帶仝林志聰立合約壹紙。又承買蔡振和契伍紙。共柒紙。
付執再炤。
代筆 胞叔康天縱 ○
道光參年拾壹月 日立管抵還字康林氏 男康澄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