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7.5cm 寬度(Y軸):54.5cm 重量:3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元年(1821)所核發之「契尾」,即官方所核發之土地所有憑證,是以木刻版印所印製的格式化文件,再以核發「契尾」單位的官印,做為騎縫章而黏貼於賣契之後,所以稱之為「契尾」。按清代律令的土地買賣制度,先由民間自行簽訂賣契、然後報官投稅,經過驗核完稅之後,再將賣契的內容詳載於「契尾」的空白欄位。
2.從「契尾」空白欄位當中所書寫的內容,得知買主林安邦購置水田,價銀899両正、繳稅26兩9錢7分,經計算後得知稅賦為3%。至於買賣土地的「坐落」欄位留白,若從價銀899両來看是一筆相當大的金額,是故可能土地會有多筆以上而不便詳載,於是以賣契所載的內容為主。
3.按清代的「契尾」格式共分為二聯:一聯留存官府備案,另一聯則由所有權人持有,並如前述而與賣契做騎縫章印的黏貼,然而本件藏品之主要賣契已缺佚不明。
4.另從署印的官印內文來看,是滿漢文並列的「北路淡水捕盜同知關防」,由此可知核發單位是主管新竹以北至基隆地區的官署,又可簡稱為「淡水同知」,即是「臺灣府」之下「淡水廳」的首長,實際治理北臺灣的主管機關。此外,在核發字號與日期的位置,還有滿漢文並列的「福建省臺灣府布政使司之印」,是當年治理臺灣、澎湖最高的地方行政機關。
5.關於本件藏品雖是道光元年(1821)核發,但在報官投稅、完成驗核等行政作業程序,以及公文往返上的交通不便,難免會有時間上的落差,因此從買賣契約簽立,到申領完成「契尾」之間,往往會有數月到數年以上之久。
6.契尾原文:
官印:北路淡水捕
盜同知關防
契尾(額)
「布字一百五十五號」。
官印:北路淡水捕
盜同知關防
計開:業戶「林安邦」買「林玉和、林聯登等水田」坐落「 」價銀「捌百玖拾玖両正」納稅銀「貳拾陸兩玖錢柒分正」。
布字「壹百伍拾伍號」右給「淡防」廳業戶「林安邦」准此。
道光元年 月 日
官印:福建省臺灣府
布政使司之印
官印:北路淡水捕
盜同知關防
參考資料
黃富三,1967年。劉銘傳清賦事業與土地改革研究。臺北市: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