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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15年10月六塊厝庄陳秋芳立典田契

文物名稱
光緒15年10月六塊厝庄陳秋芳立典田契
登錄號
2019.018.0050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89~1893
年份描述
光緒15年(1889)10月立約,光緒19年(1893)添典。
創作者/製造者
陳秋芳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中市大甲區文曲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2cm 寬度(Y軸):41.5cm 重量:5g 
關鍵字
典田契、六塊厝庄、陳秋芳、潘匏烏蚋菊、大甲西社、陳星卯、福興庄、大甲溪圳、番大租、莊氏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5年(1889)10月所簽立的「典田契」,即質押田地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六塊厝庄陳秋芳,繼承祖父向大甲西社番潘匏烏蚋菊承租開墾的田園荒埔地壹段,坐落在福興庄的東南,因配大甲溪而圳水灌溉充足。由於缺乏資金可用,透過仲介之下由同庄的堂叔陳星卯兄弟出面承典,三面議定時值價銀為佛銀110大員,其後第二次追加佛銀59大員,也可以每員重7錢計,換算之後共重41兩3錢。付銀及錢兩之後,銀主可自行掌管耕作、招佃收租抵利,典押期是以五年為限,從光緒16年庚寅(1890)春起、至光緒21年甲午(1895)冬為止,期滿之後可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但若無銀可贖的話,則仍由銀主繼續掌管,不可生端滋事。同時還保證這是向社番承租贌耕之物業,與其他房親族人無干,也無重複典當他人、來歷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合立典契一紙,連同上手番契典字六紙、分割繼承鬮書一紙,合計共八紙。
2.契約末又針對典出價銀的來源再做補充說明,也就是從最初價佛銀110大員之後,第二次再追加59大員,也可按每員7錢核計,換算結果是庫銀重41兩3錢。光緒十九年(1893)時,又再補上莊姓婦人再追加典價銀78大員。
3.前述立約人與承典人都是來自「六塊厝庄」,此為清代漢人墾植大甲地區後的傳統地名,具體位置是在現今臺中市大甲區的文曲里;典出土地所座落的「福興庄」,則是大甲地區後的傳統地名,具體位置是在現今臺中市大安區的福興里。至於土地所有者是「大甲西社」的潘匏烏蚋菊,是平埔族道卡斯族的社群之一,雍正10年(1732)被改名為「德化社」,即現今臺中市大甲區的德化里。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做為見證的「在場知見」是立約人之母王氏,仲介的「為中人」是陳在佳,至於代書本契約的「代筆人」則是王文煥。
5.在本契約所見的幣值是同步使用「佛銀」和「庫銀」二種:「佛銀」又稱「佛頭銀」,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至於果園所追加的重41兩3錢,則是另行流通的貨幣「庫銀」,即朝廷官方發行的銀錠,或是認證合乎純度的白銀,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6.關於立約人六塊厝庄的陳秋芳,除了本件將福興庄東南的水田,質押給同庄的堂叔陳星卯之外,在二年之前曾將福興庄南畔的水田,質押給同庄的堂叔陳光目,詳見《光緒13年10月六塊厝庄陳秋芳母子立典契》(2019.018.0057)

7.全契原文:
立典田契字人六塊厝庄陳秋芳。有應承祖父遺下明贌过大甲西社番潘匏烏蚋菊田園荒埔壹段。土名坐落在福興庄東南畔。東至
胞兄沛然田為界。西至堂叔光目田為界。南至車路溝為界。北至堂伯降祥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原配大甲溪圳水通流
灌足。今因乏銀别創。愿將此田業出典。托中引就。向本庄堂叔陳星卯兄弟等出首承典。仝中三面議定。時值價清佛銀壹
佰壹拾大員正。又添典二次。佛銀伍拾玖大員正。每員重柒俴。菓坪共重肆拾壹兩叁俴正。即日银契两相交收足訖。隨
將田園、荒埔、樹木、竹圍等業。踏付典主陳星卯兄弟前去掌管耕作、贌佃收祖抵利。年納番主大祖谷壹斗
正。限典伍年為滿。自光緒庚寅春起、至甲午年冬止。限滿之日。聽秋芳俻出此契字内典價佛銀一斉清還。
取回田園契字。如無銀清還。衣(依)旧聽典主掌管耕作。芳不敢異言阻當(擋)。保此田園荒埔。係是芳向社番主明贌
过之物業。與房親人等及他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如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
芳應出首一力抵當(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典契字壹帋。併帶上手番契典字
陸帋、鬮書壹帋。合共捌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親收过清佛銀壹佰壹拾大員正。又添典佛銀伍拾玫大員正。每員重柒俴。菓坪共重肆拾壹两叁
  俴正。先後叁次典價佛銀共壹佰陸拾玖大員正。完訖再炤
  再批明光緒十九年莊氏再添典者去銀柒拾捌大員正。完再炤。

             代筆人 王文煥
             為中人 陳在佳
            在傷知見 母親王氏
光緒拾伍年月拾月  日立典契字人 陳秋芳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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