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2cm 寬度(Y軸):41.2cm 重量:4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5年(1889)1月所簽立的「典契」,即質押土地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花園社許鬧賽,以其岳父在塩水坑所拓墾的山田園林,做為質押借貸的抵押標的,由於缺乏資金可用,再加上坑溝廣大、無力耕作,事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無人承受之下,於是透過仲介的說合,將大小田園連帶竹林果園等一併典給張誇,三面議定時價六八重銀80大員。簽約付銀收訖之後,前述山田林園即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至於典押期不限遠近,只要備足契面銀即可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同時保證前述確實是岳父所持有之業,與其他房親族人等無干,也無重張典當他人或來歷不明之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典契一紙為憑。另在契約之末又補記一項,即許鬧賽又再借去銀12大員蓋房子,以及岳父12大員的安身銀,同列在贖回原契的金額之內。2.前述的立約人是來自「花園社」,俗稱為「花園仔」,即今臺南市關廟區的花園里,自古曾是平埔族舊名「小香洋民社」的聚落。至於典出的土地座落於「塩水坑」,即是在月世界的白堊土地勢之中,約現今臺南市左鎮區草山里的烏山。3.另在契文中「下併山崩」的「山崩」並非土名,而是閩南語的發音,是指「山邊」或是「山岐」之意。至於契約之末許鬧賽借銀「起厝」,也是來自閩南語,即指搭蓋房子之意。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做為見證的是「知見人」黃欣,仲介的「為中人」是唐清和,代筆本契約的「代書人」則是范志成。5.在時價銀之後出現「〦〨重銀」,是以特殊「蘇州碼」所記的「六八佛銀」,由此可知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6.有關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及各式帳簿。 7.全契原文:立典契字人花园社許閙賽。岳父開垦山田园壹所。坐落土名在塩水坑。岳父應份之業。併帶竹木、菓子、樹木、什物在内。付銀主坎除收成、納租抵利。東至竹胡為界。西至過溪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本家园為界。北至余家小崙分水為界。東西四至。以及租声俱各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有坑溝廣地、無力耕作。先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田园大小坵。下併山崩。帶竹木、樹、菓子、什物。ㄧ尽典與張誇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〦〨重銀捌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隨時踏明界址。將山田园併山崩竹木、菓子、什物。一尽交付銀主起耕、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抵利。不敢租(阻)當(擋)、異言生端茲事。保此業果係岳父應份之業。限近遠之年。業主俻足契面銀。一齊不如小欠。贖回源(原)契。不得銀主刁难。以别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卦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鬧賽自出頭一力抵当(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現收過契面銀捌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唐清和 ○ 知見人 黃 欣 ○光緒拾伍年正月 日立典契字人 許閙賽 ○ 代書人 范志成 ○又許鬧賽借去銀拾弍大員起厝。岳父安身己銀拾弍大員。仝在契內贖回源(原)契。不如小欠。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3. 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