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3cm 寬度(Y軸):44.3cm 重量:8g
關鍵字
鬮書、林成仁、林媽扶、林奇貴、林寬桑、林人和、林奇才、林加來、林奇七、林滿榮、林登權、九崁山、菁仔園、餉銀、番大租、拈鬮、胎、長工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咸豐6年(1856)2月所簽立的「鬮書」,即分家分產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林成仁,下有林媽扶、林奇貴、林寬桑、林人和、林奇才、林加來、林奇七、林滿榮和林登權等九子,由於房屋間數不足而不得不分家,於是大家合同協議,由長工將所有的房地財產,按照高低估值兒平均分成九份,然後以拈鬮抽籤的方式決定。一旦抽定之後各房兄弟憑鬮自行管理,不得斤斤計較、彼此傷害和氣。由於是大家合意簽定、各無反悔,為避免口說無憑,於是同立該鬮書一式九紙,各房兄弟各執一紙。至於有關對外簽訂的契約價銀、追加贖回、繳納番大租、餉銀費用,以及祖宗祭祀等,則需由九房兄弟平均分攤。接下來便依照長幼順序,從長房到九房一一述明所鬮分應份的家產明細。2.從前述各房鬮分所見的土地位置,例如「大坪」、「水坑」、「九崁山」、「菁仔園」、「芋園堋」,嘗試查證這批家產物業的所在,因都是地方土名而難以辨明。3.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林成仁夫人、九房兄弟之母為主;此外還有林夫人的兄弟、即「母舅」余清江、余清春,以及林成仁的兄弟「胞叔」林長發、林長元。至於代筆鬮書的「代書人」則是林國香。5.全契原文:立鬮書字人林成仁。子兒本是同根生。豈宜一旦而分居。茲因厝宅房屋數間不足。是以不得已兄弟和同商議。擇請長工将祖父遺下產業、房屋、器棋、物件。高低估值。均分作九份。同神祗祖宗炉前拈鬮為定。各宜安份。憑鬮管耕。免致計較、争長刻短、敝傷和氣。此係俱各甘愿。永無反悔。口恐無凴。仝立鬮書字一樣九紙。每房各执一纸。契價找贖、番屯租、廍餉及費項、祖宗祭祀。各九份均摊。聲明存炤。長房媽扶應得大坪内山園。在東畔溪洲園壹所。菓子、竹在內。又水坑口北畔山園一所。菓子、竹在内。前有分得大孫銀弍拾大元。又光達分得銀弍拾大元。應份共得方清和借去銀肆拾大元。來業契書乙宗為胎。將契券交長房收存。弍房貴應得王取借去銀肆拾大元。來九崁山田園業契一宗為胎。每年利息銀捌大元。將王取典契交弍房收存。叁房柔應得大坪内園中央一股。又菁仔園頂北畔山田一叚。又芋園堋中央菓子、竹一份。肆房和應得大坪内園下份一股。又菁仔園頂南畔山田一叚。又芋園堋西畔菓子、竹一份。伍房奇才應得芋園中央西畔一股。又水坑内園南畔一所。菓子、竹在内。北至崎岸透山頂。将水坑內典契交伍房收存。陸房加來應得大坪西畔園下份一股。又東畔大坵溪洲園一所。又水坑口南畔山園一所。菓子、竹在内。東北俱至溪。西至山頂南至弍房園堓為界柒房七應得大坪西畔園上份一股。又深水仔山園一所。又祖厝壱、菓子、竹一份。将深水仔典契交七房收存。捌房滿應得大坪内園上份一股。又菁仔園頂西畔山田一叚。又芋園堋東畔菓子、竹一份。玖房權應得芋園中央東畔一股。又水坑内園北畔一所。菓子、竹在内。南至崎透岸山頂。又井仔項大竹一孢。 母舅 余清江 ○ 春 ○ 胞叔 林長元 ○ 発 ○咸豐陆年貳月 日仝立鬮書字人父親 林成仁 ○ 知見人 母親 ○ 代書人 林國香 ○ 長房 媽扶 ○ 弍房 奇貴 ○ 叁房 寬柔 ○ 肆房 人和 ○ 伍房 奇才 ○ 陸房 加來 ○ 柒房 奇七 ○ 捌房 滿榮 ○ 玖房 登權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