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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36年5月番仔藔庄鄭忠義立洗找盡根契

文物名稱
明治36年5月番仔藔庄鄭忠義立洗找盡根契
登錄號
2019.018.0044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推測年份
1903~1903
年份描述
明治36年(1903)5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鄭忠義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2cm 寬度(Y軸):49.5cm 重量:15g 
關鍵字
洗找盡根契、番仔藔庄、鄭忠義、外新化南里、茂公內庄、菁埔寮、李玉桂、李唁、清丈、竹坑籠、保正、嚴佃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明治36年(1903)5月所簽立的「洗找盡根契」,即土地買賣之後再向買主要追加買賣所簽之契約。但從內文得知立約人番仔寮庄的鄭忠義,繼承先父位在竹坑籠的田地,每年都向新化南里按時繳納地租,地上的物產與四方的界址都相當明確。由於缺乏資金可用,事先盡問房親而無人承受,於是透過仲介的說合,再向原來的銀主李玉桂、李唁等要求追加,三面言議時價為銀20大員,連同前一典契面銀共320大員。付銀之後則交付銀主招佃耕作、収租納課,日後子孫不得要求追加或贖回。同時保證田地確實是鄭忠義繼承應得之物業,與其他房親人等無關,也無重張典當他人、或來歷不明之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洗找盡根契一紙,連同上手契、丈單及鬮書等五紙,共計六紙。
2.另在契約之末補充在明治33年(1902)3月,鄭忠義因清丈驗契向銀主找絕,但被當地的保正嚴佃奪走而不還,如今鄭忠義再重新出一紙盡根契,交給銀主收執存查,日後若原契再出現時則予以作廢。
3.在前述立約人所在的「番仔寮庄」,即現今臺南市佳里區海澄里的番子寮;年納地租的「外新化南里」,是隸屬於「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新化里」,在同治年間「新化里」分成東、西、南、北等四里,到了光緒年間「新化南里」又再分為內和外。「外新化南里」的範圍涵蓋今臺南市左鎮區、玉井區西南、山上區南及新市區東南部;至於土地坐落的「竹坑籠」,因屬地方土名而難以查明具體位置。
4.本合約所使用的貨幣,仍然沿用清制遺下的「佛銀」,雖然此時日本殖民當局,已在明治32年(1899)發行「臺灣銀行券」,由此可知清代的貨幣仍在民間流通中。有關「佛銀」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
5.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立約人之妻洪氏,以及「公親人」王棟如;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謝菁,至於書寫合約的「代書人」則是許清吉。
6.關於本件要求買主追加佛銀20大員之「找契」,是發生在前一年8月售出土地之後,詳見《明治35年8月番仔藔庄鄭忠義立賣找絕盡根契》(2019.018.0045)。
7.全契原文:
立洗找尽根契人番仔藔庄鄭忠義。有承父之業圡名竹坑籠。年納外新化南里。地租照算。又帶竹木菓子在内。東
至長房田。西至林家田。南至王家园。北至長房园。又北平籠田四坵。東至長房田。西至長房园。南至長房田。北至長房
园。又带柒坪在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再向原銀主李玉桂、唁老等
仝出頭承找。三面言議着時價銀式拾大員。連前典契面銀合共叁百弍拾大員足。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园
坪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已業。自此一賣干休。日后子孫不得言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
係是忠義之額。與别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義
自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洗找尽根契字壹帋。並帶上手
丈单、鬮書伍帋。合共陸帋。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过契面銀叁百弍拾大員。完足再炤。
一此宗業係是明治三十三年三月。鄭忠義向銀主找絕為清丈騐契之時。被保正嚴佃将尽契奪去。認討不还。今
鄭忠義再出尽契壹帋。付銀主收執。后日真契出頭作為廢帋。批明存炤。

                為中人 謝 菁 ○
                知見人 妻洪氏 ○
                公親人 王棟如 ○
明治三十六年五月  日立洗找尽根契字人 鄭忠義 ○
                代書人 許清吉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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