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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20年2月仝立鬮書分業人黃軍

文物名稱
光緒20年2月仝立鬮書分業人黃軍
登錄號
2019.018.0042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94~1894
年份描述
光緒20年(1894)2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黃軍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左鎮區草山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8cm 寬度(Y軸):49.5cm 重量:11g 
關鍵字
鬮書、黃軍、黃尚、黃老、公詩(司)單、鹽山坑、竹湖口、烏山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20年(1894)2月所簽立的「鬮書」,即明訂家產分配繼承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三房的黃軍,分割繼承祖父開墾所遺下的物業,包括耕田、竹林、果園和山地等,基於公平公正的原則,明訂三房兄弟所繼承的範圍,並憑這份鬮書各管其業、安分守己,日後子孫也不得反悔,為避免口說無憑,於是立下該份「鬮書」一式、沒有二式不同版本。同時要求每年租銀帳目清楚、不得短欠。其後言明這是內容相同、三人同交的公詩(司)單,並由二房的黃尚收存。最後便是依據各房所繼承的條目,載明於鬮書之末,由於該份主要是針對分業人三房的黃軍,所以註記應得之物業明細。
2.有關三房黃軍分割繼承的物業部分,主要是烏山塩水坑、井仔坵等地為主,其中的「塩水坑」即是在月世界的白堊土地勢之中,約現今臺南市左鎮區草山里的烏山一帶;此外東界的「竹湖口」,可能是左鎮區澄山里的竹坑。至於「井仔坵」因是地方土名,尚無法查知具體位置。
3.在契文中提及的「詩單」即「司單」,也就是官衙所核發的稅契單,民間在田園房產買賣時,必須向官衙投稅、然後取得「司單」,連同「賣契」、「契尾」和「丈單」並列,形成最完整的土地所有憑證。此外另有一說,官方在完成土地清丈之後,所核發的「丈單」也稱做「司單」。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做為見證的「公親人」是唐清和,代寫鬮書的「代筆人」則是范志成。
5. 本件鬮書《光緒20年2月仝立鬮書分業人黃尚》(2019.018.0043)是同一家的分家鬮書,此外還與《光緒20年2月新豐里塩水坑黄欣立典契》(2019.018.0039)、《光緒5年2月新豐里塩水坑黃弼立典契》(2019.018.0040),和《光緒20年1月大溪尾張天助立典契》(2019.018.0041)等相關,其中立典契人黃欣和黃弼,均來自塩水坑;而張天助出典借貸的土地,則是先祖從塩水坑的黃家所典過來;至於本件黃家所立的鬮書,其鬮分的土地之一也是位在塩水坑。
6.全契原文:
全立鬮書分業人黄尚/老/軍等。祖父開垦之物業。即有田园、竹木、樹木、菓子山坪。三人應份之
業明白。此係至公無私。各宜守已安分。憑鬮書管業。日後子姪各無反悔。口恐無憑
今欲有憑。仝立鬮書壹樣、無弍樣。以及租銀每年清楚、不得短欠。各房收執為憑為炤。
  此係詩(司)单是叁人公詩(司)单。三面同交带弍房黄尚收藏存炤。
     條目開列于左

  三房黄軍應得己物業
  烏山塩水坑。東至竹胡口田弍坵。向北坪壹所為界。
  井仔坵下田弍坵。西至过溪崙頂分水為界。
  南至园頂旧路為界。北至余家崙頂分水為界。
  又园叁坵、竹胡三份壹份。

         公親人 唐清和○
光緒弍拾年弍月  日立鬮書人 三房黄軍掌管此業
         代笔人 范志成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劉澤民,2020。契文解字:解碼臺灣古文書。臺北市:玉山社出版。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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