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9cm 寬度(Y軸):47.7cm 重量:9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5年(1879)2月所簽立的「典契」,即質押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新豐里塩水坑黃弼,繼承祖父開墾之物業,還有分割繼承應得之田園、山坪、竹木和菓樹等,地點均坐落於塩水坑,四方界址均詳載於鬮書之中,包括每年應配納的番大租。由於經濟困難,在問過房親無人承受後,於是透過仲介將前述的物業典給張誇,經過三面言議訂價佛銀180大員。付銀之後銀主可自行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地上物之竹木果樹等任其砍伐。典押期則不限,業主備足契面銀即可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同時業主須保證該物業是繼承祖父而來,與其他房親無干,也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典契頭贌尾契字一紙。另再補充說明還有溪邊的大岸壹段,若有作岸,番契內的工資銀則仍須照算。2.前述立約人所在的「新豐里」,是臺灣南部早期「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行政區劃,其範圍約在臺南市關廟區中部,並延伸至龍崎區、左鎮區一帶。其中的「塩水坑」即是在月世界的白堊土地勢之中,約現今臺南市左鎮區草山里。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黃弼之妻高氏,仲介本約出典的「為中人」是鄭城,而代筆本約內文的「代書人」則是林盛文。4.本約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這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5.除了本件的典契之外,還與《光緒20年2月新豐里塩水坑黄欣立典契》(2019.018.0039)、《光緒20年1月大溪尾張天助立典契》(2019.018.0041),和《光緒20年2月仝立鬮書分業人黃軍》(2019.018.0042)等相關,其中本件立典契人黃弼,和另一件典契的黃欣均來自塩水坑;而張天助出典借貸的土地,則是先祖從塩水坑的黃家所典過來;至於黃家三房的黃軍所鬮分土地之一,也是位在塩水坑。6.全契原文:立典契字人新豐里塩水坑社黃弼等。有承祖父開墾之物業。下則有鬮書應份得之田園。并帶山坪、竹木、菓子樹壹暨在內。土名坐落塩水坑。東西四至。俱在鬮書應份得之界址。年配納番大租。照攤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此田园併山坪、竹木、菓子。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張誇覌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價佛銀壹佰捌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足。隨即將此田园、山坪併樹木、菓子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招佃耕作、收成納租。併樹木、竹听銀主砍伐。不敢阻當(擋)、異言生端茲(滋)事。保此業果係弼有承祖父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約不近遠之日。听業主備出契面銀壹齊此贖原契。銀主不得刁难之事。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交加不明。如有不明。弼自出首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凴。今欲有凴。立典契頭贌尾契字壹紙。付執存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百捌拾大員。完足再炤。 又批明溪邊大岸壹條。若有作將番契內工資銀照算。存炤。 為中人 鄭 城 ○ 知見人 妻高氏 ○光緒伍年弍月 日立典契字人 黃 弼 ○ 代書人 林盛文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