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1cm 寬度(Y軸):47cm 重量:9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同治10年(1871)1月所簽立的「賣杜絕盡根園契」,即土地買賣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佳里興堡番仔藔庄陳六生,繼承祖父開墾的田園三份,及購置二房計一份半,四份半而合為一坵,地點是在土名的厝面前,同時每年向楊陳興繳交租金400文。由於缺乏資金可用,事先盡問房親而無人承受,於是透過仲介說合賣給本庄的堂侄陳猜,三面議定時價佛銀50大員,付銀之後則將前述物業交付銀主,聽由掌管招佃耕作、収成納租抵利,日後業主子孫不可要求追加和贖回。同時保證田園房產確實是繼承祖父之物業,與其他房親人等無關,也無重張典當他人或來歷不明之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一紙。2.在前述所見的「佳里興堡」和「番仔藔庄」,其中「佳里興堡」的範圍,約現今麻豆區西部及及佳里區東北部;至於「番仔藔庄」即「番子寮」,是佳里興堡十三庄之一,位在現今臺南市佳里區的海澄里。3.本契約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立約人之子陳貴照,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則是胞侄陳輝祝,至於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其侄陳炳文。5.全契原文:立賣杜絕盡根園契人佳里興堡番仔藔庄陳六生。有承祖父開墾園三份、明買弍房壹份半。共四份半。合壹坵。坐落土名在厝面前。年帶楊陳興租錢肆百文。東至本家圈。西至本家園。南至胞侄園。北至胞侄完仔堺。四至堺明。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本庄堂侄陳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即踏明堺址。付與銀主起耕、掌管收成、納租抵利。不敢阻當。永為己業。自此壹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果係是生應得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碍。如有不明此情。生自仝中見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壹紙。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契面銀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胞侄輝祝 ○ 知見人 男 貴照 ○同治拾年正月 日立賣杜絕盡根園契字人 陳六生 ○ 代書人 侄 炳文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