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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治33年10月灣裡街木栅内角潘異等立典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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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名稱
明治33年10月灣裡街木栅内角潘異等立典契
登錄號
2019.018.0035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推測年份
1900~1900
年份描述
明治33年(1900)10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潘異
王太平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3cm 寬度(Y軸):47.7cm 重量:13g 
關鍵字
典契、灣裡街、木栅内角、王潘氏(潘異)、王太平、洪益記、水井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明治33年(1900)10月所簽立之典契,即質押宅地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灣裡街木栅内角王潘氏(潘異)及其孫王太平,繼承其先夫的祖父明買過王蔭的宅地,坐落在土名宅仔内。由於缺乏資金可用,願將這塊宅地抽出一半的東畔宅地質押借貸。在問過房親無人承受之下,透過仲介說合由本街的洪益記承典,經三面言議訂定時價為六八佛銀80大圓。付銀後將前述宅地交付銀主,聽任其蓋房居住而不可阻擋。典押期為30年整,期滿後備銀贖回取屋之前,必須聽從公證人對地上房屋估價,一並返還之後才可取贖。若無銀可贖的話,則由銀主永久居住。同時保證前述確實是其夫祖父明買之業,與其他房親人等無關,也無來歷不明等情事,若有不明者王太平自會出面承擔,為避免口說無憑,於是立下典契一紙。
2.在前述契約文之後,另有小字的補充說明,除了在主契文之中添加二字之外,補述該片宅地上手契留存王紹家中而不能分拆。同時當地之內的竹林樹木,是公用而可以通行;此外西畔的王紹家還有一口水井,是屬於王家的公井,所以銀主可以自行汲水取用。
3.另在本契約之上,黏貼明治39年(1906)6月30日「大目降登記所」的土地登記單(登記濟證),載明詳細坐落地名、地號367番和登記號161番,還有正式的官印「台南地方法院大目降登記所」,此即臺南市善化區地政事務所的前身。至於在最末端出現幾行字跡潦草,由另一代書人田寅文所撰寫的註記說明,提及政府清丈,以及建物與建地的地號等訊息。推測這是因應明治38年(1905)律令第3號公布臺灣土地登記的新制,於是在六年之後依據新頒規定,託人在「大目降登記所」辦理土地登記時所做的註記。
4.前述立約人所在的「灣裡街」、「木栅内角」,其中「灣裡」在進入日治時代以後,直接在「大目降」地區成立「灣裡辦務署」,其後改制為「灣裡街」,即現今臺南市善化區;至於「木柵內角」則是位在現今臺南市善化區文昌里,其中木柵內角北承宮周邊即是當地的歷史聚落。
5.本合約所使用的貨幣,仍然沿用清制遺下的「六八佛銀」,因為在時價銀之前出現特殊「蘇州碼」的「〦〨」(六八),雖然此時的日本殖民當局,已在明治32年(1899)發行「臺灣銀行券」,由此可知清代的貨幣仍在民間流通中。有關「佛銀」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6.關於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及各式帳簿。
7.位在契末明治33年(1900)10月所簽約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王其才,仲介本合約的「為中人」是蘇為參,至於代筆的「代書人」則是王從雲。至於明治39年(1906)6月30日辦理土地登記時,則僅見代書人田寅文。
8.全契原文:
立典契人灣裡街木栅内角王乃之妻潘異、孫王太平等。有承先夫祖父明買
過王蔭宅地一所。坐落土名宅仔内。今因乏銀價用。愿将宅地出典。先問房親叔兄弟
侄人等俱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東畔宅地抽出一半。東西肆丈捌尺、南北柒丈一尺。
東至本家地。西至路通行。南至路。北至蘇、吳二家地。四至明白為界。典過本街洪益記。三面
言議定。時價〦〨佛銀捌拾大圓正。其銀即日仝中見交訖。其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银
主前去掌管。任其起蓋居住不敢阻當(擋)。限至叁拾年終為满。倘典主偹足契面银
要贖其屋。須聽公人估價一並坐還。方可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付銀主居住永遠。
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宅地係是太平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干。亦
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太平等自出頭抵當。不
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凴。今欲有凴。合立典契字一纸。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交在王紹家中留存。不能分折。批明為炤。
    一批明地內帶有竹木通行公用。一再批明契內添有二字。批明為炤。
    一再批明西畔王紹之家有水井一口。係是王家公井。亦聽
    銀主帶路汲水應用。合應批明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过〦〨佛銀捌拾大圓。完足再炤。

              為中人 蘇為參 ○
              知見人 王其才 ○
明治叁拾叁年庚子年拾月  日立典契 王潘氏 ○
                  王太平 ○
              代書人 王從雲 ○

    本契字內之業是□政府清丈
    在□  批明存炤。
    善化里西堡灣裡街第叁陆拾柒番
    一建物敷地叁厘叁毫。
    以上壹筆
              代書人 田寅文 ○

登記濟證用紙

街庄名/灣裡街
土地番號/叁弍七
登記番號/壱六毫
順位番號/壱
(以下空白)
申請書受附年月日:明治參九年六月參O日
受附番號:第 壱九叁七 號
右明治叁九年之月參O日登記濟

印:大目降登記所

官印:台南地方
   法院大目
   降登記所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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