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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2年9月莊廷章立轉給山憑字

文物名稱
光緒2年9月莊廷章立轉給山憑字
登錄號
2019.018.0032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76~1876
年份描述
光緒2年(1876)9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莊廷章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中西區寧南門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2cm 寬度(Y軸):48.8cm 重量:10g 
關鍵字
轉給山憑字、莊廷章、姚崇興、大南門、溪仔墘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2年(1876)9月所簽立的「轉給山憑字」,即轉讓風水墳地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莊廷章,繼承其父向李子成購置的墳地一所,坐落於大南門外的溪仔墘(溪畔),曾經在此葬過祖墳,但因山頭(風水)不合,有意遷葬他處,於是想要將這塊墳地轉出。關於該墳地的四方界址,都詳載於上手的山憑字之內,目前尚有舊墳數穴,且日後不能再葬。於是透過仲介說合,讓給姚崇興出面承接,並任憑他自行處理、遷走舊穴磚石。本合約議定時價為六八佛銀26大員,為避免口說無憑,遂立給山憑字一紙,連同上手山憑字一紙,合計二紙。另在契約之末,補充說明業已查核上一手山憑字無誤;其次又補充說明該地尚有舊墳三穴,交接之後不得再葬,如需再葬的話則需由原買主裁奪。
2.前述所述的「大南門」外「溪仔墘」,雖然未明確註明哪一座城池,但從字面上得知此為城牆外的護城河,考諸臺灣古城符合前述城池與地貌者,僅有臺南市舊時的臺灣府城。由此推知「大南門」即是臺南市中西區的「寧南門」;「溪仔墘」則是流經府城外的左護河,法華寺與竹溪寺正好位於舊時溪仔墘的北岸。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做為仲介的「為中人」是方胡,而代筆的「代書自筆」,則是立約人莊廷章自己。
4.本約議定價銀之前出現特殊「蘇州碼」的「〦〨」(六八),連結後即是指「六八佛銀」,由此可知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主要是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5.有關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及各式帳簿。
6.全契原文:
立轉給山憑字人荘廷章。有承父明置李子成墳地一所。址在大南門外溪仔墘。
該穴塟過祖魂。因不合山頭、欲移别處。就将此地四至横直界址。俱常在上手山憑
字内明白為界。現山上有旧墳数穴。日后不得再塟。托中向與姚崇興出首相承。任
憑照界内剪做。並連遷移旧穴磚石在内。議定〦〨佛弍拾陸大員。口恐無憑。立給山憑
字一紙。並上手字弍紙。共叁紙。送执為照
  即日仝中收過〦〨佛銀弍拾陸大員。足再照。

             為中人 方 胡 ○
光緒二年九月  日立轉給山凴字人 荘廷章 ○
            代書自笔  ○

内批明上一字。批明再照
又批明山上旧墳三穴交清。日後不得再塟。如有再塟。任原買主裁奪。此炤。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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