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1cm 寬度(Y軸):44.3cm 重量:6g
關鍵字
轉典契、永寧里、灣裡庄、黄典、黃保、黃心婦、黃清老、林吉、中路庄、林盆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咸豐5年(1855)1月所簽立的「轉典契」,即轉讓質押借貸所簽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是臺灣府城永寧里灣裡庄的黄典、黃保,及其侄黃心婦、黃清老等四人,繼承祖父向茄祥里中路庄林吉典過田地大小三段,可作之耕地計有六分,每年應向臺灣府內的謝總頭家繳納租4石2斗,田地四方界址詳載於上手契之內。由於缺乏資金可用,在問過房親無人承受之後,於是透過仲介說合將前述田地轉典給中路庄的林盆,經過三面言議訂價佛銀70大員。付銀之後銀主可自行招佃耕作、收租抵利,典出人不得阻當與異言滋事。同時保證該田地是繼承祖父向林吉典過而來,與其他房親等人無關,也無重複典當他人、來歷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轉典契一紙,連同上手契一紙共計二紙。2.前述立約人所在的「永寧里」,是臺灣南部早期「四坊二十四里」之一的行政區劃,其範圍約在臺南市的南區一帶;其次「灣裡庄」,即是隸屬於「永寧里」的行政地區,其範圍約當現今永寧里、同安里、佛壇里、松安里、省躬里和興農里等六個里。其中位於省躬里的「灣裡萬年殿」,是當地的信仰中心、也是歷史較為悠久的聚落之一。至於買主來自的「中路庄」,則是現今高雄市阿蓮區的中路里。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除了立約人之外,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黃典之侄黃賽和黃糖,仲介本約出典的「作中人」是葉媽諒,而代筆本約內文的「代書人」則是歐拔三。4.本約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這是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5.全契原文:立轉典契字人臺邑永寧里湾裡庄黄典覌、保覌、侄心婦、清老。有承祖父明典過茄祥里中路庄林吉之田壹所。大小共叁坵。受種陸分。年納過府内謝縂頭家租栗肆石弍斗。其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將田轉典與中路庄林盆出頭承典。三面言議逐時價佛頭銀柒拾大元。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分収納租。不敢阻當。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黄典、保、侄心婦、清老明典林吉之業。與别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過他人爲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典、保等自出頭抵當(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弍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轉典契字壹紙。并帶上手契壹紙。共(弍)紙。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過佛頭銀柒拾大元。完足再炤 知見人 侄賽 ○ 糖 ○咸豐伍年正月 日立轉典契字人 黄典覌 ○ 侄清老 ○ 保覌 ○ 新婦 ○ 作中人 葉媽諒 ○ 代書人 歐拔三 ○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