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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豐2年1月程益記立轉胎借厝(契)

文物名稱
咸豐2年1月程益記立轉胎借厝(契)
登錄號
2019.018.0028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51-1861(清代-咸豐)
推測年份
1852~1852
年份描述
咸豐2年(1852)1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程益記
產地源始/製造地
不詳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cm 寬度(Y軸):48.5cm 重量:14g 
關鍵字
胎借銀字、程益記、林承興、林耀焜、林遣、磧地銀、巡司衙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咸豐2年(1852)1月所簽立之「轉胎借銀字」,即以土地做為質押借貸所立之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程益記在本城林承興、林耀焜兄弟的宅第中,擁有抽出的護龍房厝一間,格局帶有廊屋和天井,位在巡司衙邊的北畔。當初是因林承興兄弟缺乏經費,以此房厝向程益記胎借佛銀20大元,連同做為押金的蹟地銀12元,合計32元給原來中介林遣。如今程益記急於內渡回唐山,有意以此房厝抵押胎借回中國的費用,林遣念及友誼無奈同意籌措給銀,比照林姓兄弟向程益記胎借之條件,借銀加上押金共計32元。並在付銀之後,房厝交付銀主林遣掌管自居,或是收稅抵利、不拘年限,但日後俻銀贖回時也不得刁難。此次以上手胎借銀的契約,做為轉典借銀的條件,是做為程益記返唐經費之用。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胎借銀字」一紙,連同林承興等胎借字一紙。共計二紙。
2.前述中的「巡司衙」是指「巡檢司衙門」,即次於縣級的行政機關,可惜未載明是哪一城或地區的巡檢司。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做為見證的「在場」是柯慈,仲介本合約的「為中」是林秀,代筆合約的「代書」則是林振材。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
5.全契原文:
立轉胎借厝字人程益記。因有本城林承興、林耀焜兄弟抽出護厝壹間。並帶廊屋天井。址在巡司衙邊北畔。坐東拱西。東至林家厝壁為界。西至馬家厝滴水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柯家厝滴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時因乏用。托中立字向益胎借佛銀二十大元。另
帶磧地銀十二元。計三十二元正。當時此厝踏界。付益收稅抵利。議憑自居另稅。悉聽銀主裁奪。不敢異言。今益急欲內渡乏費。爰墾原中
轉坐祈為俻出借項。磧地銀付益回唐。時原中林遣官念切友誼。無奈俯允。即為措俻。林承興兄弟等將厝向益胎借之項及磧
地。計銀叁拾弍大元正。如數俻出交益親收足訖。原主借約交與收存。其厝隨即帶同踏界。轉交銀主林遣官。掌管收稅抵利。不拘年限。
任聽厝主林承興兄弟俻銀贖回。不得刁難。所有原議條款。悉依前約所行。不敢異議。此係益回唐乏費。致有轉墾承典。恐口
無憑。立轉胎借厝字一帋。并帶林承興等胎借字一帋。共弍帋。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三面親收过轉借字內佛銀叁拾弍元正。足訖再炤。
  批明茲有面約此厝。若有風雨損壞倒榻。係銀主行先墊費修理。登記帳簿昭□。俟典主取贖之日。依例照數一算昭清。
還不得異言。再炤。

               代書 林振材 ○
               在場 柯慈 ○
               為中 林秀 ○
咸豐弍年正月   日立轉胎借厝字人 程益記 ○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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