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1.9cm 寬度(Y軸):43.6cm 重量:6g
關鍵字
分鬮書、新港社、富來買投、水埤、養贍、木柵社、分家、隘丁口粮、戴天才、女業主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4年(1834)2月所簽立之「分鬮書」,即土地財產因分家所做的契約。從該契約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是新港社業主富來買投,從其祖父買投以來家族興旺,因年老思及子孫雖然異枝而同本,但是樹木繁盛必然分枝,為避免日後子孫爭產,於是將祖先物業,以及自己所置的財產,按照仁、義、礼、智、信、福、祿、寿等八房,平均分為八份,至於家財明細則詳列於契末之後。在契約中亦載明祖父買投年髦與繼母的奉養,包括後事處理之權責;同時勉勵子孫務必勤儉經營、積成家業。為此同立下該「分鬮書」共一式八紙,永為子孫存照。2.前述中的雖然未載明富來買投的社群,但從「新港社」的驗核印記來看,再加上富來買投即是原族民的傳統族名,是故推知是屬於新港社人財產分家的「鬮書」。不過從鬮分墾地之一的舊「木柵社」來看,推測即是後來的「木柵庄」,具體位置是在高雄市內門區的木柵里,舊日範圍還包括周邊的內興里、三平里及光興里。3.至於原族民的族名,是以「子連父名」的方式,例如富來買投的「富來」才是真正本名,「買投」則是其父親的名字。4.此外在鬮書內提及「養贍田」及「養贍之費」,其中「養贍」的本意是指供養和撫養,在此則是特別挪出做為專屬目的之奉養,養贍的對象是立書人富來買投之父和其續絃,也就是鬮分子女的祖父和継祖母。雖然在分家之後各管各業,除了各房必須均分養贍之資外,另行劃出一處養贍田,以及祖父暫管物業以做養贍資費,待百年之後再做均分八份。5.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公親」是戴成功,契約代筆的「代書人」,則是林明德。6.全契原文:立分鬮書人。盖聞兄弟一氣而分形。子孫異枝而同本。思木盛必分枝。水長必分派。祖父名曰買投。年髦固無永好。世代难保死乖情。故田取肥宅取廣畢事。如惧人心不古。何必勉強同居。今買投年以(已)髦。將祖先物業。併自己建置財物為八份均分。各房號為仁、義、礼、智、信、福、祿、寿之分。毋得紛爭。各業各管。照鬮安份。祖父仝継母養贍之資。暫依而食。善百年後事。教育代祭祀之費。儞等勤儉經營。積成家業。以光前人。以裕後昆。不可傾也。今恐无凴。仝立鬮書一樣八紙。永為子孫存照。 今開一養贍田。坐落土地公仔業一所。暫典他人。勝日贖回。永為養贍。百年後事輪流祭祀。八份均分。 一曾祖妣南明媽遺下祖業登載戶簿。以為養贍之費。百年後事。輪流祭祀。八份均分。 一祖公開墾旧木柵社北畔。管得埔地一所。抽出為祖宇。奉祀公租。以為八份均分。 一文菓林業一所。吉日憑公親拈鬮分定。踏為八份均分。界址立定。歷年業內田園抽出粟弍碩伍斗。付祖父養贍之費。一文菓林業內東畔山腳有旧築水埤一堀。祖父暫管。百年後事。八份輪流均分。 一旧木柵社比承戴天才水埤一堀及埔地。分為八份均分。定立界址。 一承隘丁口粮田一份。在大埔尾。暫贌贖他人。年限銷滿。八份均分。 鬮分 仁房長女加礼 ○ 公親戴成功 義房長男孫文錐 ○ 礼房次男冬烟 ○道光拾肆年弍月 日立鬮書人富來買投 智房三男恩撓 ○ 信房四南順唻 ○ 四男順唻開还劉貪叔佛銀叁大員 福房次女猫厘 ○ 又加还錢尾九0文 祿房三女尾娘 ○ 代書林明德 寿房四女馬由 ○ 印:業主/新港社番 (戴成功) □□行記 印:業主/新港社番 (富來買投) 來日陞記 印:□□ (林明德)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3.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