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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3年2月吳武略立賣杜絕盡根契

文物名稱
光緒3年2月吳武略立賣杜絕盡根契
登錄號
2019.018.0020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77~1877
年份描述
光緒3年(1877)2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吳武略
產地源始/製造地
高雄市田寮區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7.8cm 寬度(Y軸):48.2cm 重量:11g 
關鍵字
賣杜絕盡根契、新港社、烏山、吳武略、林志、番租、屯租、廍餉銀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3年(1877)5月所簽立之「賣杜絕盡根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吳武略繼承其祖父坐落於烏山的土地,是從新港社番所典過而來,從其中抽出一段田產,年納番租銀5分、屯租穀5升,以及廍餉銀5分等。由於經濟困難而透過仲介,將這一段土地賣給林志,三面言議之下,訂定時價為佛銀80大員,連同前一典契內銀70大員,新舊合計契價銀為150大員。付銀之後銀主可自行掌管耕作、收成納租,不得阻當,子孫日後亦不可贖回或追加。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從其祖父繼承而來,與其他房親族、叔兄弟姪等人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賣杜絕盡契」一紙,連同典過證明之「典契」一紙,合計共二紙。
2.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至於「烏山」即是中寮山,位於現今高雄市田寮區。
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錢兩。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其妻包氏,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則是楊烈。至於「代書人」,則是立約人吳武略自行擔任。
5.契上除了前述人士的簽名之外,並無任何官署認證的用印,又稱之為「白契」。通常是為了爭取時效、避免報官核備而曠日廢時;或是蓄意隱瞞不報、規避繳納契稅,甚或隱田以便逃漏稅賦。
6.全契原文: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吳武略覌。有承祖父明典過新港社番業壹宗。坐落烏山大坪井仔腳。
抽出壹段。土名菁仔園頂。東至崙頂分水為界。西至自己田岸。南至溝。北至莿竹腳下半評小溝透崙尾為
界。四至明白為界。併樹木菓子竹在內。年帶納番租銀伍分。又帶屯租谷伍升。又配納廍餉銀伍分。今因乏銀
費用。將此物業再托中引就向旧銀主林志覌出首。三面言議。時賣出佛銀捌拾大員。併前典契內銀
柒拾大員。合新旧契價銀壹佰伍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見收足。將此壹段山田园菓子樹木竹在內。踏
明界址。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不敢阻當。異言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保此物業
係是武略承祖父之業。与別房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交加来歷不明。如有此
情。略自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凴。立賣杜絕契壹紙并典契壹紙。
合共弍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尽根契面銀捌拾大員併前典契內銀柒拾大員。合共銀壹佰伍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楊 烈 ○
               知見人 妻包氏 ○
光緒叁年弍月    日立賣絕盡根契人 吳武略覌 ○
                代書 自筆 ○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0/19
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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