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4cm 寬度(Y軸):42.7cm 重量:5g
關鍵字
立添典契、新港社、水坑口、余加禮、鄭球、鄭賜、風水、工資銀、番租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道光11年(1831)3月所簽立之「添典契」,即土地典讓使用權之契約。從文中得知立約人是新港社番婦余加禮,承繼其父坐落在水坑口溪洲所開墾的山埔地,每年納番租餉銀2錢。由於經濟困難,在問遍番社親人而無人承接,因此透過仲介,將前述田園的使用權典讓給鄭球、鄭賜。並經三面言議之下,訂出典價為佛銀4大員,再合併前述典契內及工資20大員,合併後共計銀24大員,付銀之後銀主可前去耕作收租,並聽任其砍伐蓋屋、造風水或開闢水埤,均不得阻當。典讓時間為期10年,期間不收取番租;到期時若無銀可贖,土地仍聽銀主管理、不得異議。同時還保證該批田園,確實是從其父繼承而來,與其他番社親族等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添典契」一紙,連同「番漢契字」一紙,合計共二紙。2.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至於契約標的土地的「水坑口」,由於是地方普遍的土名,故而具體位置待考。3.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江春,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同時又身兼「代書人」的是李敏資。5.全契原文:立添典契人新港社番婦余加禮。有承父開墾下則山埔園壹所。坐落土名在水坑口溪洲。併帶竹木菓子在內。東至溪。西至大埔頂。南至溝。北至橫崙透東勢溪邊。年納番租餉銀貳錢。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番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自愿托中再向就與鄭球、鄭賜等仝出首承典。三面言議。時典出佛銀肆大員。併前典契內及工資貳拾大員。弍共貳拾肆大員。銀即日仝中見交訖。其山埔園併竹木菓子。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納。聽其起盖居住砍伐。剪做風水、築作水埤。不敢阻當。永遠為業。日後如有新耕田園。如業主取贖之時。以及工資照貼銀主。限至拾年終。听典主偹足契內前後併工資銀一齐取贖文契。不得刁难。如至期。無銀可贖。仍听銀主管耕。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山埔園竹木菓子係加禮承父物業。與諸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交加来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業主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凴。立添典契壹紙。併帶番漢契字壹紙。共弍紙。付執存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內銀併前典契及工資銀。共弍拾肆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力 江春 ○道光拾壹年叁月 日立添典契人 余加禮 為中併代書 李敏資 ○ 印:新港社業主 余加礼私記
參考資料
1.李瑞源,2012。新港文書練習曲──以21件新港社雙語契字為例,高雄文獻,2(4)。高雄市: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2.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3.張益祥,2001。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