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4.8cm 寬度(Y軸):44.5cm 重量:7.5g
關鍵字
胎借銀單、新港社、富來金安、怡撓、林奇才、林法、林賽、黃孔、鬮書、番租、力限娘、烏山後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咸豐7年(1857)2月所簽立之「胎借銀單」,即抵押借貸所簽訂之借據契約。從內文得知立約人新港社番富來金安、怡撓等二人,由於經濟困難而透過仲介,將分割繼承土地證明的「鬮書」做為質押,向林奇才借貸佛面銀6大員。在付銀之後,願將原佃戶林法等人所年收的番租,均繳付給新銀主林奇才。該借貸為期三年,期滿可備銀贖回,如果屆期無銀可贖的話,仍依舊約由銀主收取番租、不得異議。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胎借銀單」一紙,連同分割繼承證明之「鬮書」二紙,合計共三紙。
2.同時在本契約之末又有另外一案的抵押借貸,也是來自新港社番的力限娘為了借出佛面銀5大元,將其烏山後的佃戶李番江及李侯,每年各需繳納番租銀1大元,合計2大元做為借貸的抵押,至於借貸期同樣是以三年為限。
3.前述中的「新港社」,是平埔族西拉雅的四大社,是以臺南市新市區為核心,從鹽水溪到二仁溪以北一帶為其傳統領域。至於抵押佃租做為胎借的土地座落於「烏山後」,是指舊名為「烏山」的中寮山,位於現今高雄市的田寮區,其東又與旗山區為界。
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面銀」,又稱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涵蓋歐洲各國的錢幣,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台灣與東南沿海。至於契面銀的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
5.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仲介本次借貸的「為中人」則是湯甲;但無見證的「知見人」和代筆的「代書人」。
6.全契原文:
仝立胎借銀单字人新港社番富來金安、怡撓等。今因無奈乏銀應用。托中引就將金安、怡撓鬮書
應分。向與林奇才為胎借出佛面銀陸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見收訖。期明白。愿將烏山後佃戶林法、
林賽、黃孔。每各名歷年該納番租銀壹大員。合共租銀弍大員零肆錢。歷納無異。將番租銀出租單
付林奇才。対佃付伊銀主收过抵利母銀。限至叁年終滿。俻足母銀。一齐取贖愿字。不得刁难。如至其(期)。無
銀可贖。依旧付銀主收过抵利。不敢異言生端事。此係二比甘愿。日後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胎借銀單字壹紙。併繳連鬮書弍紙。合共叁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見收过佛面銀陸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湯甲 ○
咸豐柒年弍月 日仝立胎借銀单字人新港社番富來金安親笔○
怡撓 ○
印:業主/新港社番
來怡撓記
印:業主/新港社番
來金安記
印:新港社番業主
富來捌房公記
咸豐柒年弍月 限至叁年終。付業主贖回。
力限娘借去佛銀伍大元。歷年將烏山後佃戶李番江每年該納番租銀壹大元。李侯該納番租銀壹元。合共銀弍大元。愿將抵租銀。憑单付執為炤。
印:新港社業主
力限娘私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