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本作業功能,會使用到javascript呈現作業過程的訊息提示或功能呈現,操作過程請開啟「使用javascript」功能。謝謝。
Remind you that this job function will use the message prompt of javascript rendering process, please open the "use javascript" function. Thank you.

::: 大正9年2月楊材能賣子誓約書

文物名稱
大正9年2月楊材能賣子誓約書
登錄號
2019.018.0017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95-1912(日本時代-明治時期)
推測年份
1920~1920
年份描述
大正9年(1920)2月簽立
創作者/製造者
楊材能
產地源始/製造地
不詳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6cm 寬度(Y軸):36.6cm 高度(Z軸):0.4cm 重量:389g 
關鍵字
賣子誓約書、楊材能、吳益、楊東川、螟蛉子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大正9年(1920)2月所簽立的「賣子誓約書」,即出讓孩子給人收養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楊材能願將自己所生的第五子楊東川,出賣給同街的吳益做為螟蛉子(異姓養子),且其户口及戶籍登記明確無虞。然因楊材能之妻陳氏不甘,於是懇求陳子授及陳金獅,向吳益請求寛限欠款60円、無須即日奉还。最後求得宽限二個月,到期時須備妥原金60円,並需貼付相當的利息。如果到期時無金可還,愿將五子楊東川親抱給吳益。吳益則定會善盡養育,視如己出、决不異言。而楊妻陳氏也不得異議。但在這段期限内,楊東川在楊材能家的日常生活、疾病醫藥諸費費,均歸楊材能自行負担,不干吳益之事。如果孩子有不測之变,若無原金60円还給吳益,楊材能則願將其他四個孩子,任由吳益再從中擇一做為螟蛉子。此係是楊材能自出甘愿,言明於前而立下此誓約書。在誓約之末補充註記,楊材能又再借去36円,當面告知限至舊曆某月十五日歸還、不可延緩。
2.有關本合約的重點,是在於以孩子收養權做為借貸的質押標的,故而未涉及到土地坐落的位置,誓約中也未提及立約人、債權人的籍貫或住所,因此無法察知相關地理資訊的線索。
3.有關本約所使用的貨幣,是明治32年(1899)「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成立之後,針對臺灣殖民地所發行紙鈔券,正式名稱為「臺灣銀行券」,是故價金單位是以圓(或円)為計。該份以孩子收養做為交易的誓約,竟然要貼印花票上稅,面值為3錢,折算稅率為千分之三。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僅見立約人楊材能一人的簽名和用印。
5.全契原文:
    賣子誓約書
一金六拾円也
 但此金乃楊材能乏金。将自己所生第五子楊東川。出賣仝街吳
 益買作螟蛉子。其户口籍亦皆过户明白。因其妻陳氏不甘。
 是以懇求陳子授君。仝陳金獅向吳益求寛其原金六拾
 円。又不得即日奉还。扵是求宽弍個月内。定俻此原金六
 拾円。及要貼相當利息。如至期無金奉還。愿将此子東川
 親抱付与吳益。養育以為己子。决不敢異言。而妻陳氏
 亦不敢異議。但此期間内。此子東川在楊材能之家。日用
 食料。或有时疾藥料諸費。均要楊材能一切負担。不干
 吳益之事。倘此子有不測之变。若無此原金六拾还与
 吳益。楊材能愿将户内所餘四子之一。聽吳益再擇
 壹個。为作螟蛉子。此係是楊材能自□□甘愿。言明於前。
 故立誓約書。付執为據
一又彼借去金叁拾六円也 面限至旧曆□月十五日
            要清还。不得延緩

大正九年弍月 日右
    立賣子誓約盡人楊材能(印章)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5/03/13
TOP
0 藏品申請清單
  • 目前無待申請授權藏品資料
查看授權申請
列表呈現最多10筆,可點選授權申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