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8.6cm 寬度(Y軸):36.6cm 高度(Z軸):0.4cm 重量:389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大正9年(1920)2月所簽立的「賣子誓約書」,即出讓孩子給人收養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得知楊材能願將自己所生的第五子楊東川,出賣給同街的吳益做為螟蛉子(異姓養子),且其户口及戶籍登記明確無虞。然因楊材能之妻陳氏不甘,於是懇求陳子授及陳金獅,向吳益請求寛限欠款60円、無須即日奉还。最後求得宽限二個月,到期時須備妥原金60円,並需貼付相當的利息。如果到期時無金可還,愿將五子楊東川親抱給吳益。吳益則定會善盡養育,視如己出、决不異言。而楊妻陳氏也不得異議。但在這段期限内,楊東川在楊材能家的日常生活、疾病醫藥諸費費,均歸楊材能自行負担,不干吳益之事。如果孩子有不測之变,若無原金60円还給吳益,楊材能則願將其他四個孩子,任由吳益再從中擇一做為螟蛉子。此係是楊材能自出甘愿,言明於前而立下此誓約書。在誓約之末補充註記,楊材能又再借去36円,當面告知限至舊曆某月十五日歸還、不可延緩。2.有關本合約的重點,是在於以孩子收養權做為借貸的質押標的,故而未涉及到土地坐落的位置,誓約中也未提及立約人、債權人的籍貫或住所,因此無法察知相關地理資訊的線索。3.有關本約所使用的貨幣,是明治32年(1899)「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成立之後,針對臺灣殖民地所發行紙鈔券,正式名稱為「臺灣銀行券」,是故價金單位是以圓(或円)為計。該份以孩子收養做為交易的誓約,竟然要貼印花票上稅,面值為3錢,折算稅率為千分之三。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僅見立約人楊材能一人的簽名和用印。5.全契原文: 賣子誓約書一金六拾円也 但此金乃楊材能乏金。将自己所生第五子楊東川。出賣仝街吳 益買作螟蛉子。其户口籍亦皆过户明白。因其妻陳氏不甘。 是以懇求陳子授君。仝陳金獅向吳益求寛其原金六拾 円。又不得即日奉还。扵是求宽弍個月内。定俻此原金六 拾円。及要貼相當利息。如至期無金奉還。愿将此子東川 親抱付与吳益。養育以為己子。决不敢異言。而妻陳氏 亦不敢異議。但此期間内。此子東川在楊材能之家。日用 食料。或有时疾藥料諸費。均要楊材能一切負担。不干 吳益之事。倘此子有不測之变。若無此原金六拾还与 吳益。楊材能愿将户内所餘四子之一。聽吳益再擇 壹個。为作螟蛉子。此係是楊材能自□□甘愿。言明於前。 故立誓約書。付執为據一又彼借去金叁拾六円也 面限至旧曆□月十五日 要清还。不得延緩大正九年弍月 日右 立賣子誓約盡人楊材能(印章)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