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33.4cm 寬度(Y軸):57.7cm 高度(Z軸):0.1cm 重量:170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4年(1878)3月所簽立之「胎借字」,即以合夥土地開墾的股份做為質押借貸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者是莿桐腳庄民陳生,繼承祖父跟人合夥購置的土地,坐落在土名為後坑的地方。由於缺乏資金可用,將前述田產股份三股中,應得的一股做為質押,透過仲介向合股的蔡君清、蔡藍生等胎借佛銀30大員正。付銀之後由銀主得掌管收成抵利、不得阻擋。抵押期則不拘年限,當陳生備足字內銀時,即可一齊贖回胎借字、不得刁難;如果無銀贖回,則仍付依舊交由銀主管耕,不可異言生端。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繼承祖父應得股份之物業,也與其他房親等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來歷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胎借字」一紙。2.前述中的「莿桐腳庄」,是清代彰化地區的古地名,其後與彰化街合併升格為彰化市,具體位置是現今彰化市安南里、東芳里。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未見在場見證的「知見人」,而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黃富,代筆合約的「代書人」則是王淡昭。4.有關契銀所使用的貨幣「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5.全契原文:立胎借字人莿桐腳庄陳生。有承祖父仝合夥建置田園壹所。坐落土名在後坑。東西四至俱載上手契明白為界。今因欠銀別用。將應份叁股。生該得壹股。托中向與股分內蔡君清、蔡藍生等。借出佛銀叁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園應份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掌管收成抵利。不敢阻阝當(擋)。不拘年限。聽生俻足字內銀。壹齊贖回單字。不得刁難。如是至期無銀取贖。仍付依舊管耕。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係是生承祖父應份田園之額。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借他人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生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胎借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借字內銀叁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黃富 ○光緒肆年 叁月 日立胎借字人 陳生 ○ 代書人 王淡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