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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11年5月下烟庄江石龍立杜賣絕盡根契

文物名稱
光緒11年5月下烟庄江石龍立杜賣絕盡根契
登錄號
2019.018.0012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75-1895(清代-光緒)
推測年份
1885~1888
年份描述
光緒11年(1885)5月簽立,光緒17年(1888)4月核發契尾。
創作者/製造者
江石龍
產地源始/製造地
臺南市楠西區鹿田里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107.7cm 寬度(Y軸):72.8cm 重量:144g 
關鍵字
杜賣絕盡根契、下烟庄、東西煙大林庄、鹿陀洋庄、江石龍、江順源號、抄封園、番大租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1年(1885)5月所簽立之「杜賣絕盡根契」,即土地賣斷所簽訂之契約。從內文中得知立約者是下烟庄人江石龍,分割繼承祖父應得之部分田園,坐落於土名東西煙大林庄,每年應向業主江家繳納番大租粟5斗正。由於缺乏資金可用而要出售田地,在問過房親叔兄弟侄等無人承接,於是透過仲介之引介,是由鹿陀洋庄江順源號出面承買,在三面協議之後訂定價銀66大員正。付銀之後銀主得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租,且一經賣出之後,子孫不得阻擋,也不得要求追加與贖回。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賣主江石龍應得之物業,也與其他房親等人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上手來歷不明等情事。本約是雙方合意簽定、各無反悔,於是立下該「杜賣盡根契」一紙,連同前手典契字一紙,共計二紙。
2.前述中的「東西煙大林庄」,又可簡稱「東西煙庄」,還有出面承買人所在的「鹿陀洋庄」,又名為「鹿陶洋庄」,二者同樣是位於現今臺南市楠西區鹿田里;至於「下烟庄」,則尚不明確具體的地點。此外,在東界址當中所提及的「抄封園」,是指因涉案而遭到抄禁查封的田園,較為顯著的案情多以叛亂事件,或是參與械鬥、造成社會動亂為主。
3.另從「契尾」中的官府押署,是滿漢文並列的「福建臺灣布政使印」和「安平縣印」,由此可知這是1887年臺灣省建省、府城移到臺北府之後,位於臺南的臺灣縣改設於現今的臺中,而原來的臺南則改名為安平縣。
4.在時價銀之間出現特殊「蘇州碼」的「〦〨」(六八),連結後即是指「六八佛銀」,由此可知契銀所使用的貨幣為「佛銀」,源自於西班牙發行的錢幣,其後流通於海上貿易發達的臺灣與中國東南沿海。在此的契面銀金額,是直接使用面值上的幣額,而非換算過銀兩;至於「六八」是指銀元與銀兩兌換的折算率為0.68,所以稱為「六八佛銀」,但主要在臺灣南部地區通行。
5.除了前述「〦〨」(六八)字碼之外,另在契尾「安平縣印」騎縫章,出現蘇州碼「夕〡〦百十号」(916號),有關民間數字符號「蘇州碼」,是起源自中國蘇州地區,別稱為「花碼」或「草碼」,在臺灣則稱之為「菁仔碼」或「臺灣碼」,時見於古廟碑記中的信眾捐銀,或是建廟耗費的工料記錄。
6.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在見人」是江地生,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立約人胞叔江光照,至於代筆合約的身分則未見。
7.本件除了「杜賣絕盡根契」的賣契之外,光緒17年4月之「契尾」,透過「安平縣印」的騎縫章將兩者黏合,不過兩者的時間差將近六年之久。按清制土地買賣的程序,是由民間自行立契、然後報官投稅,直到完稅之後再行核發「契尾」,在行政作業上難免會有時間的落差,往往會有數月到數年以上之久。再從「契尾」得知,繳付1兩7錢8分2厘的稅銀之後,由安平縣衙核發「契尾」,即正式的土地所有權憑證。整體而言,賣契與契尾俱在,再加契面上押署有紅印官印,是清代土地賣賣契約典藏當中最完整之紅契。
8.全契原文:
親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下烟庄江石龍。有承祖父自己鬮分應份得園壹所。坐落土名東西煙大林
庄北畔。大小坵段不計。東至抄封園。西至江家園。南至大林竹圍腳為界。北至江家園併載竹木菓子
在內。四至明白為界。歷年載納江家大租粟伍斗道正。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鹿陀洋庄江順源號出首承買。仝中三面言議時值找出
價銀〦〨(六八)弍拾肆大員正。再合連前典契面銀陸拾陸大員正。再合共找出盡根契內〦〨(六八)銀玖拾大員正。其銀即
日仝中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租。不敢阻擋。龍等
一賣千休。日后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之理。保此園果係石龍等應得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
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碍。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石龍等自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
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絕盡根契字壹紙。併帶前典契字
壹紙。合共弍紙付銀主收執。永遠存炤。
  即日仝中見親收過契內〦〨(六八)銀玖拾大員正。完足再炤
                在見人 江地生 ○
                為中人 胞叔江光照 ○
光緒拾壹年五月  日親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 江石龍 ○
  內添註契一字
  一批明上首大契鬮書繳連別宗。難以分拆。理合批明。存炤
  查明

官印:安平
   縣印

  官印:安平
     縣印 「夕〡〦/百十号」(916號)
契尾(額)
「布字九百十六號」。
官印:安平
   縣印

    計開:「一」業戶「江順源號」買「江石龍園壹所」坐落「 保」時價銀「伍拾玖両肆錢」納稅銀「壹兩柒錢捌分弍厘」。

    布字「玖百拾陸」號右給安平縣業戶「江順源號」准此。
  光緒拾柒年肆月 日

官印:福建臺灣
參考資料
1.涂豐恩,2011。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63(2)。臺北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
2.張益祥,2004。清代民間買賣田產法規範之研究:以官方表述為中心。臺北市: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3.林川夫主編,1990。民俗臺灣(中譯本),臺北:武陵出版社
4.王爾敏,2015。國史瑣談(八),國史研究通訊 9:4-5
編目者
委託編目-博典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編目日期
2022/12/22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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