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2.7cm 寬度(Y軸):60.9cm 高度(Z軸):0.2cm 重量:214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7年(1891)2月所簽立之「典契」,即典讓土地使用權所簽訂之契約。從該買賣契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是卓猴社人買狸。自己墾殖田地一處,坐落於目投山茄苳仔腳溝,由於經濟困難而透過仲介,典出給同為卓猴社人的兵往,在三面言議之下,訂為時價銀6大員。合約期限為期十二年,期滿備足契內銀後贖回、不可刁難;到期無銀可贖的話,則由銀主繼續掌管耕作、不得異議。同時還保證如有交加來歷不明之情事,買厘(狸)自會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典契」一紙。
2.前述中的「卓猴社」,是西拉雅族的新港社之分支,範圍是以現今臺南市左鎮區為主;至於田產所在的「目投山」,因資料有限而尚待考證。
3.位在契末的署名處,其中做為見證的「知見人」是買綢娘,代寫的「代筆人」則是同元興,至於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則未見。
4.全契原文:
立典契人卓猴社番買狸。有自己耕墾業壹所。坐落圡名在目投山茄苳仔腳溝之埔园仔。東至坪腳。西至坪腳。南至大岸腳。
北至盡溝尾坪腳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併帶竹木菓子什物在內。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與本社番兵往自
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時價銀陸大員正。言約限至拾弍年終為滿。聽業主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得
刁难。如是至期。無銀可贖。再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果係是狸自己
耕墾之業。與別親人等無干。亦無仝張典掛他人為碍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狸等自出頭
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凴。今欲有凴。立典契字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陸大員正。完足再炤。
知見人 買綢娘
光緒拾柒年弍月 日立典契人卓猴社番 買厘
代筆人 同元興 ○
印:業主/卓猴社番
買厘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