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9.2cm 寬度(Y軸):49.2cm 重量:15g
文物描述
1.本件藏品為光緒12年(1886)1月所簽立之「賣盡絕歸管契」,即古代土地賣斷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從該買賣契約內文中得知,立約人是卓猴社番兵沙娘,繼承祖父母位在卓猴社東勢的田產,由於經濟困難而欲變賣,先問弟侄等人之後不能承受,故而透過仲介,將前述田園出賣給親族兵吁喃,在三面言議之下,訂定時價為銀23大員。付銀之後,親房買主即可掌管耕作、收成抵利,同時日後子子孫孫,不可要求贖回、也不得追加或有異言。同時還保證該批田產,確實是從其祖父母繼承而來,與其他房親等人無關,更無重複典當他人等情事。為避免日後反悔、恐口無憑,於是立下該「賣盡絕歸管契」一紙。
2.前述中的「卓猴社」,是西拉雅族的新港社之分支,範圍是以現今臺南市左鎮區為主;至於「東勢」,則是地點偏東的概念詞,因資料有限而尚待考證。
4.位在契末的署名處,並無見證的「知見人」,而仲介本次買賣的「為中人」是朱元能,「代書人」則是買連對。
5.全契原文:
仝立賣盡絕歸管契卓猴社番兵沙娘等。有承祖父母之業壹所。坐落圡名在卓猴社東勢。東至李家園岸。西至朥冬園岸。南至大溪。北至路。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弟侄他人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
親房兵吁喃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時銀弍拾叁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园併竹木、樹木、菓仔、什物在內。隨
即踏明界址。交付與親房買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亦永遠日後子子孫孫不敢贖。不敢找。亦不敢異言生
端茲事。保此業果係是沙娘等承祖父母之業。與別房他人無干。亦無重張歸賣他
人為碍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娘等自出頭一力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原。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仝立歸管盡絕契壹紙。付執存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弍拾叁大員正。完足再炤。
為中人 朱元能 ○
光緒拾弍年正月 日立賣盡絕歸管契卓猴社番 兵沙娘 ○
代書人 買連對 ○
圓印:粉本
方印:林野調
查驗訖
印:業主/卓猴社番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