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2cm 寬度(Y軸):23cm 重量:0.6g
文物描述
本文物為明治37年(1904)所發予的完單,為佃戶繳納完甲辰年的大租粟,在其完單上,蓋有數個印鑑。狹義來說,執照為官方發放的墾照,為土地業主權證書,而申請人則被稱為墾戶或墾首,亦或是指官方所發放的收據,而廣義的執照則指大租戶繳納稅賦所取得的串單,或是大小租戶繳交其租金後所取得的證明,都為執照。
參考資料
1.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台南市:國立台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2006),頁12。2.林文凱,〈「業憑契管」清代臺灣土地業主權與訴訟文化的分析〉,《臺灣史研究》第18卷第2期(2011),頁8。3.葉鈞培,〈金門清代古文書研究-以契約文書為主〉(台北市: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頁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