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13.8cm 寬度(Y軸):239cm 重量:0.9g
文物描述
此物件為開墾執照,租佃戶為內門的李尾及亭順,需繳五石七斗七升一合予以業主,此執照時間為道光30年10月20日。
清領時期,中國東南沿海人民大量移入台灣開發,清朝政府取消鄭氏時期的官田及王田制,鼓勵地方官員招募民間開墾,確立私有墾田制,有能力者,或一人或數人,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成為「業主」,取得土地後,再招募佃農數戶來開墾,若佃農自行斥資開墾田地,可取得永佃權,這些取得永佃權者可自行管理這些土地,往往會再招募數個佃農來耕種,遂形成了政府、業主(大租戶)、永佃主(小租戶)、佃農的四層關係,到了清中葉以後,大租戶不再有管理土地的實際權力,僅能坐收租金,實際有權管理土地者乃是小租戶,這樣導致了土地權混淆的問題,常有一田二主甚至多主的情形發生。
參考資料
1.學位論文:周茂春,〈日治時期台灣地權制度變遷之考察〉(臺北: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博士論文,2014),頁181~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