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本作業功能,會使用到javascript呈現作業過程的訊息提示或功能呈現,操作過程請開啟「使用javascript」功能。謝謝。
Remind you that this job function will use the message prompt of javascript rendering process, please open the "use javascript" function. Thank you.

::: 立轉繳盡根契契頭及契尾

點擊檢視本網站使用鍵盤操作相簿說明:
  • 向上鍵:照片選單顯示
  • 向下鍵:照片選單隱藏
  • 向左鍵:上一張照片
  • 向右鍵:下一張照片
  • ESC鍵:離開相簿
文物名稱
立轉繳盡根契契頭及契尾
登錄號
2017.017.0471
類別
圖書文獻類 > 文書檔案 > 民間文書
歷史分期
1861-1875(清代-同治)
材質
紙質
尺寸/重量
長度(X軸):58.1cm 寬度(Y軸):42.3cm 重量:13.6g 
關鍵字
林本榮、林元龍、龍井林家
文物描述
本文物由契頭及契尾組成。契頭記載著沙轆保土地公后庄的何均等人,因乏銀,族親不願接手,而於同治5年(1866年)10月將其土地賣給新盛山腳庄的林元龍,而其右下角處蓋有一寫「給水裡社主首大字志日長戳記」的印章,右上角則有一圓形印,寫著「古賀」兩字。其左側則為契尾,為明治34年(1901年)7月20日所發,其契尾上方寫有「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字樣,在其臺中縣三字處,也蓋有其關防章。
在清代,民間對於土地、房產等買賣都需向政府繳稅,以簽訂的賣契向政府納稅,繳交契稅,而政府發放賣契證明一式兩份,交由政府及買主收執,但因黏於契約紙上,被稱為契尾。因附有契尾,代表經過官方認證,蓋有紅色官方印信,因此有契尾的文書,又稱為紅契,但其契稅重,少有人進行登記,而未繳稅給官方取得契尾者,又稱為白契。
參考資料
1.葉鈞培,〈金門清代古文書研究-以契約文書為主〉(台北市:銘傳大學應用中國文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2008年),頁190
2.丘世馨,〈古文書契約的修護與保存-以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籌備處之折損契約為例〉(臺南: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古物維護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頁11
3.郭紋秀,〈臺灣地區古文書的編排與描述之研究〉(台北市:國立政治大學圖書資訊與檔案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頁20
4.〈契約文書的性質與意義〉,台灣地權與租佃關係研究資料庫,http://twstudy.sinica.edu.tw/twstudy/land/BAR3.HTM,2016.8.4檢索
5.李品慧,〈紙上的約定,歷史的追尋〉,典藏台灣,http://digitalarchives.tw/Exhibition/2506/1.html,2016.8.9檢索
編目者
蔡誌德
編目日期
2019/08/27
最後更新日期: 2023/02/24
TOP
0 藏品申請清單
  • 目前無待申請授權藏品資料
查看授權申請
列表呈現最多10筆,可點選授權申請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