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寸/重量
長度(X軸):40.4cm 寬度(Y軸):27.9cm 重量:6.1g
文物描述
1. 本文物為大正9年(1920)舊曆初10月15日借用證,借用者為苗栗郡芎蕉灣庄一二九番地之劉阿福,擔保人為劉石生,金主是李阿永兄弟 殿,內容說明借用金額之前在其他契約已有說過,而此份證書主要在證明每年每期所該繳納的利息和應付清的款項,其中各方人馬皆蓋有戳印,借用事項怕口說無憑,因此留有此文書為據。
2. 荷治時期,荷蘭人為統治台灣,在台南新港地區開設語言學校,用羅馬拼音教授當地方言以傳教,是為新港文,後當時的人民受到外來統治與開發的影響,為了增進買賣雙方的信用,因此結合新港文以及漢文寫成新港文書,作為土地買賣的依據;演變至清領時期,因漢人的入侵與深根,因此新港文書逐漸轉變為成漢文為主的古契書,並以土地開發和經濟活動為基礎,發展出土地權利、人身契、物品典當與金錢胎借…等類型,主要的使用對象以漢人、平埔族、高山原住民等,透露了當時之經濟活動、土地利用、借貸關係等內容。然從清領時期到民國初年這樣的文書都持續運用在民間生活中,並因應時代轉變在契書中出現日文以及近代的白話文。
3. 至於契約文書的蒐集工作則是從日治時期開始,當時實行土地調查與舊慣調查,因此臺灣本島人的交易習慣被視為舊慣調查和建立土地基礎的一部分,而1901年到1919年成立的「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便以土地文書之調查為基石,將觸角延伸到風俗文化、婚姻、家族型態、原住民族等。時至現今,契書的蒐集仍然在持續,而其代表的是一個時代下台灣人之生活方式。
參考資料
1. 項潔、陳詩沛、杜協昌,〈台灣古契約文書全文資料庫的建置〉,「第三屆台灣古文書與歷史研究學術研討會」(台中市:逢甲大學,2009年3月14日)。
2. 涂豐恩,〈臺灣契約文書的蒐集與分類(1898-2008)〉,《臺灣文獻》36卷2期,2012,頁245-302。
3. 高賢治,《大臺北古契字三級》,臺北:臺北市政府文獻會,2078。